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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会不会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

赵* 四川-绵阳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30 11:57:23 487人阅读

离婚诉讼会不会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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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法院会根据财产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由双方协商清偿方式,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若仅起诉离婚未提财产债务分割,法院不会主动处理;一方提出分割请求的,法院会先区分财产债务性质,再依法作出裁判。

2025-12-30 15:5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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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诉讼中财产与债务分割需当事人主动提出,共同财产按照顾原则判决,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可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需要注意的是,若当事人仅起诉离婚未提出财产和债务分割请求,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处理;若一方在诉讼中提出分割请求,法院会先区分财产与债务的性质,明确是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个人所有后,再依法作出裁判。如果您在离婚过程中对财产或债务的分割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30 15:2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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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财产与债务的分割需以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为前提,法院不会主动处理未被请求的财产债务问题,且分割时需遵循法定原则。

1.财产分割遵循协商优先与法定原则结合。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2.共同债务需共同清偿且协商优先。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法院处理财产债务的前提是当事人提出请求。若当事人仅起诉离婚未提出财产债务分割请求,法院一般不主动处理;若一方提出分割请求,法院会先审查财产债务的性质,区分共同与个人属性后依法裁判。

2025-12-30 13:3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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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协议优先为原则。双方可自主协商共同财产的分配方案,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会依据财产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2)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需优先使用共同财产。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直接用共同财产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需先由双方协议清偿方式,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法院处理财产债务分割需以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前提。若当事人仅起诉离婚未主张分割财产或债务,法院不会主动处理;若一方在诉讼中提出分割请求,法院会先审查财产和债务的性质,区分共同所有与个人所有后再依法裁判。

提醒:
起诉离婚时若有财产债务分割需求应一并提出,避免后续另行起诉增加成本;区分财产债务性质需准备充分证据,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各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情况。

2025-12-30 13:3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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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诉讼中,若需分割财产或债务,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若仅起诉离婚未提及财产债务分割,法院通常不会主动处理,可能需后续另行起诉,增加时间成本。

(二)准备财产及债务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房产登记证、银行账户流水、债务借条等,以便法院准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与个人财产、个人债务。

(三)优先尝试与对方协议分割财产和清偿债务,协议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自愿。若协议不成,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则判决双方共同偿还或按比例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5-12-30 12:10:38 回复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二、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三、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的分割。这是最简单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子还是双方的名子,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其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因为涉及贷款,所以,要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现值120万,未还贷款是60万,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减去60万等于60万,每人可分得30万。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如何分割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案情简介:协议假离婚后丈夫出轨刘某诉称,刚从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的刘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认识了相貌英俊的同事邓某,两人很快就陷入热恋。2021年2月,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一年多两人过着幸福安定的日子。年初开始,刘某发现邓某情绪较为低落,经常闷闷不乐,邓某称自己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希望与刘某分开一段时间,多次开导无效后,刘某答应了邓某的请求,两人于3月经密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邓某给了刘某17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复婚。但是一次偶然的时机,刘某发现邓某与其女上司有婚外情,邓某曾陪着该上司到医院做人流手术。气愤不已的刘某至,要求分割其与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楼房、汽车、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5万余元。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邓某给付的17万元是两人的共同存款,当时因为是假离婚,邓某曾说是暂时让她保管,两人购置的楼房、汽车及股票在离婚时并未分割。邓某则称自己不是假离婚,其与刘某到密云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前已经给了刘某17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款,所以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无共同财产,无财产纠纷”。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刘某和邓某在离婚协议书上未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邓某给付刘某17万元的行为的性质,双方亦未有书面的约定。从邓某、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状况来看,如认定该款即为对双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刘某有失公平。结合本案的案情,认为宜认定该款为对夫妻共同存款及部分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现刘某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房屋及股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判决除已给付的17万元以外,由邓某再给付刘某财产折价款186467元。律师说法:离婚时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4、知识产权的收益;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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