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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入职半个月未签合同被恶意辞退,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恶意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因工作不满半年,赔偿金为半个月工资的二倍。虽然入职仅半个月,暂不涉及未签合同超过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赔偿,但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先收集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与用人单位协商维权,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若在维权过程中遇到证据收集困难或流程不清晰的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2025-12-30 10: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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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半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被恶意辞退的劳动者,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恶意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因工作时间不满半年,赔偿金标准为半个月工资的二倍。同时,虽入职仅半个月暂不涉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但可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补签劳动合同。
1.收集劳动关系证据。需整理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比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任务安排记录或同事证言等,这些材料是后续维权的关键依据。
2.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提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补签劳动合同的要求,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需签订书面协议确认协商结果,避免后续纠纷。
3.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协商未达成一致,可携带收集的证据材料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相应义务。
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若投诉仍未解决问题,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12-30 09:5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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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能提供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即可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
(2)恶意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二倍作为赔偿金。
(3)虽入职仅半个月,暂未满足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条件,但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者可优先与用人单位协商维权,协商不成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合法权益。
提醒:
劳动者应及时收集并保存劳动关系相关证据,维权时注意通过合法途径,若对具体流程或赔偿计算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30 08:3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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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同事证言等,这些证据是后续维权的关键。
(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恶意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工作不满六个月的,赔偿金为半个月工资的二倍,即一个月工资。
(三)关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入职半个月尚未超过一个月,暂不涉及二倍工资赔偿,但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若后续超过一个月仍未签订,可依法主张每月二倍工资。
(四)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25-12-30 07:43: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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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入职仅半个月未签书面合同,实际提供劳动的过程已形成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劳动关系,这是后续维权的基础。
单位恶意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照相关规定,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可主张相当于半个月工资两倍的赔偿金。
虽入职时间短暂未达到支付二倍工资的条件,但可要求单位补签合同;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2025-12-30 06:22: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