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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研发专利算谁的

周* 广西-柳州 专利咨询 2025.12.30 03:26:47 345人阅读

共同研发专利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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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共同研发的专利归属,首先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合作各方若在研发前签订协议明确归属,就按协议确定。
(2)若没有约定,专利通常归属于共同完成研发的各方共有。判断是否为共同研发,关键看各方是否对技术方案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像一方提供资金、设备等,另一方负责技术创新,双方紧密协作促成专利成果,都算共同研发主体。
(3)各方对共有专利享有平等权利,行使权利一般要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除非另有约定。实施专利获得收益后,共有人按约定或贡献比例分配。
(4)若对专利归属有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确定。

提醒:
合作研发前务必签订协议明确专利归属,避免后续争议。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2-30 08: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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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进行共同研发前,各方应签订协议明确专利归属,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二)判断是否为共同研发主体,关键看对技术方案实质性特点有无创造性贡献,各方应积极协作以符合共同研发认定。
(三)对于共有专利的行使,若无特别约定需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实施专利收益按约定或贡献比例分配。
(四)若对专利归属产生争议,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2025-12-30 06:2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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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研发的专利归属,有约定从约定。合作前签协议明确归属的,按协议来。没约定则归共同研发各方共有。
2.判断共同研发,看各方对技术方案创造性贡献。像一方提供资源,另一方搞创新,紧密协作促成专利,双方都是研发主体。
3.共有专利各方权利平等,行使需全体同意,另有约定除外。收益按约定或贡献分配。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走法律途径。

2025-12-30 04:29: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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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共同研发的专利归属约定优先,无约定则归共同完成研发的各方共有;各方对共有专利一般平等享有权利;有争议可协商,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
法律解析:
共同研发专利时,若合作各方事先签订协议明确专利归属,那么就按照协议来确定专利归属。若没有相关约定,通常专利归共同完成研发的各方共有。判断是否为共同研发,关键在于看各方是否对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例如一方提供资金、设备等支持,另一方进行技术创新,双方紧密协作促成专利成果,都可认定为共同研发主体。对于共有专利,各方一般平等享有权利,行使权利通常需全体共有人同意,不过有其他约定的除外。实施专利获得收益后,共有人按约定或贡献比例分配。当对专利归属产生争议,可先尝试协商,若协商无法解决,就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确定归属。如果大家在共同研发专利过程中遇到专利归属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30 04:1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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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研发的专利归属以约定优先,有协议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确定归属;无约定则归共同完成研发的各方共有。判断共同研发关键在于各方是否对技术方案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紧密协作促使专利成果产生的各方都属共同研发主体。

各方对共有专利平等享有权利,行使通常需全体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实施专利收益按约定或贡献比例分配。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合作研发前签订协议,明确专利归属及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2.各方在研发中保留对技术方案创造性贡献的证据。
3.出现专利归属争议,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及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2025-12-30 03:59:30 回复

三种方法:1.当事人约定优先。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诸多法律都遵循这个原则。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这是很好理解的。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并有歧义时,相关法律才予以调节。这就是法律中常用的一种表述,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此,当事人有权对合作完成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分配,在不违反公平原则和国家强制性规定以外,作出符合自己利益和意愿的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某一方单独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共有。需要注明的是,知识产权的共有,只能是共同共有,而不能是按份共有。当然,共同共有也不能是利益上的平均享有。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同时,《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另外,《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3.如果当事人各方约定研发成果为共有的,其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权利一般属于合作各方单位共有,并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办理:⑴各方合作单位在本国领土内代表全体合作方申请专利、以及在获得专利后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应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⑵申请专利时成果完成人的名次排列,应当按照成果完成者的贡献大小确定。难以分清贡献大小时,在本国领土内申请专利的,可以本方成果完成人为第一完成人,在第三国申请专利权,由双方协商决定,或以负担专利申请费与维持费一方的成果完成人为第一完成人。⑶合作各方如有一方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成果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⑷合作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如理由充分,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应申请专利。⑸合作各方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共有的专利权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作方,合作的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⑹合作方中任何一方同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事先征得其他各方的同意,并由合作各方共同确定专利使用费标准。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协议规定,合理分享。⑺确定专利使用费分享的比例时,应当考虑各方在合作中所提供的人力、资金、仪器、设备、情报资料等物质条件多少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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