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达标时,即便立案前退回,仍可能构成受贿犯罪。因为收受回扣的行为已完成犯罪构成,退回只是事后对财物的处置,不改变犯罪性质。
企业人员在业务往来中收回扣,利用职务便利帮他人谋利且数额较大的,立案前退回不影响犯罪认定,但可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若退回及时且情节极轻微、危害不大,也可能不按犯罪处理。
结论:
立案前退回扣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身份及具体情形判断,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不构成。
法律解析: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若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且数额达到标准,即便立案前退回,仍可能构成受贿罪。因为收受回扣时犯罪行为已完成,退回只是事后对财物的处置,不影响犯罪成立。对于企业人员,若在业务往来中收受回扣,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立案前退回不影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但可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不过,若及时退回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能不认为是犯罪。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判断行为性质并采取合适措施。
立案前退回扣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主体身份与具体情节综合判断,关键在于收受回扣时是否已满足相应犯罪的构成要件,退回行为仅为事后财物处置,不必然改变犯罪成立与否的定性。
1.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若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即便在立案前退回,仍可能构成受贿罪。因为犯罪行为在收受回扣时已完成,退回只是对财物的事后处理,不影响犯罪构成的认定,但该行为可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
2.对于企业工作人员而言,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前退回不影响犯罪成立的认定,但可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过,若在收受后及时退回,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
法律分析:
(1)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达到法定数额标准的,即便在立案前退回,仍可能构成受贿罪。犯罪行为在收受回扣时已完成,退回仅为事后对财物的处置,不影响犯罪构成的认定。
(2)企业工作人员在业务往来中收受回扣,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前退回不改变犯罪构成,但可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若退回及时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
提醒:
立案前退回扣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主体身份、收受数额、退回时间及具体情节综合判断,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建议。
(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回扣的情况。若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且达到一定数额,即使在立案前退回,仍可能构成受贿罪。因为收受回扣时犯罪行为已完成,退回仅为事后对财物的处置,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收受回扣的情况。若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在业务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前退回不影响犯罪构成认定,但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若及时退回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可能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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