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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期限设置了两种补偿机制,分别针对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和药品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以平衡专利权人权益与公共利益。
1.针对发明专利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专利权人可提出期限补偿请求。具体需满足自申请日起满四年且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才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同时排除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迟情况。专利权人应在符合条件后及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确保时间节点符合要求,避免因逾期申请失去补偿资格。
2.针对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相关发明专利可获期限补偿。需满足新药已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且专利与该新药直接相关的条件,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且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专利权人需依据规定提交补偿请求,确保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审查标准,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补偿。
2025-12-29 20: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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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发明专利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期限补偿需满足双重时间条件。自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期限补偿,该补偿针对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但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2)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可获得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的期限补偿。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该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且新药批准上市后该专利的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得超过十四年,补偿需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可获得。
提醒:
专利权人需主动提出期限补偿请求,两种补偿均不自动生效;申请药品相关补偿时,需严格遵守新药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的规定,避免因不符合该条件导致补偿申请被驳回。
2025-12-29 18:3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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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明专利满足自申请日起满四年且实质审查请求日起满三年后才授权的条件时,专利权人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期限补偿,补偿针对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但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二)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因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的,专利权人可请求期限补偿,需满足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条件,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且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第四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2025-12-29 18:2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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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授权时若存在不合理延迟,满足条件可申请期限补偿。具体条件为申请日已满四年,且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已满三年,同时延迟并非由专利权人自身原因导致。此时专利权人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获得相应的期限补偿。
新药相关的发明专利,因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的,可申请期限补偿。补偿需由专利权人主动提出请求,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且新药获批上市后,该专利的总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四年。
2025-12-29 17:3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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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发明专利在两种情形下可申请专利权期限补偿,一是授权过程中非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二是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
法律解析:首先,发明专利若自申请日起满四年,且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才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补偿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但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其次,针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因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专利权人也可请求期限补偿,该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且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上述两种补偿均需专利权人按规定提出请求,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后给予。若想了解具体的补偿申请条件或流程,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9 17:15: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