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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保护期怎么补偿

魏* 辽宁-沈阳 专利咨询 2025.12.29 16:42:24 376人阅读

发明专利保护期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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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期限设置了两种补偿机制,分别针对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和药品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以平衡专利权人权益与公共利益。

1.针对发明专利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专利权人可提出期限补偿请求。具体需满足自申请日起满四年且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才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同时排除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迟情况。专利权人应在符合条件后及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确保时间节点符合要求,避免因逾期申请失去补偿资格。

2.针对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相关发明专利可获期限补偿。需满足新药已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且专利与该新药直接相关的条件,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且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专利权人需依据规定提交补偿请求,确保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审查标准,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补偿。

2025-12-29 20: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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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发明专利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期限补偿需满足双重时间条件。自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期限补偿,该补偿针对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但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2)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可获得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的期限补偿。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该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且新药批准上市后该专利的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得超过十四年,补偿需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可获得。

提醒:
专利权人需主动提出期限补偿请求,两种补偿均不自动生效;申请药品相关补偿时,需严格遵守新药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的规定,避免因不符合该条件导致补偿申请被驳回。

2025-12-29 18:3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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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明专利满足自申请日起满四年且实质审查请求日起满三年后才授权的条件时,专利权人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期限补偿,补偿针对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但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二)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因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的,专利权人可请求期限补偿,需满足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条件,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且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第四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2025-12-29 18:2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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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授权时若存在不合理延迟,满足条件可申请期限补偿。具体条件为申请日已满四年,且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已满三年,同时延迟并非由专利权人自身原因导致。此时专利权人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获得相应的期限补偿。

新药相关的发明专利,因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的,可申请期限补偿。补偿需由专利权人主动提出请求,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且新药获批上市后,该专利的总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四年。

2025-12-29 17:3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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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发明专利在两种情形下可申请专利权期限补偿,一是授权过程中非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二是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

法律解析:首先,发明专利若自申请日起满四年,且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才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补偿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但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其次,针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因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专利权人也可请求期限补偿,该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且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上述两种补偿均需专利权人按规定提出请求,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后给予。若想了解具体的补偿申请条件或流程,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9 17:15:36 回复

您好,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如下: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是一国法律对专利权人的权益所作出的保护,但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不同于有形的财产,因而在界定其保护范围上就显不易。为此,产生了不同的学说,被立法者采用,即成为法律原则。  (一)周边限定原则  所谓周边限定原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范围为最大限度,权利要求的内容只能严格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进行解释。一般说来周边限定原则具有明显的确定性,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加明确地了解专利权的范围,但它的缺陷是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并使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更为重要。根据这种解释的范围往往要比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要窄,目前世界上有美国、英国等国采用这一立法原则。  (二)中心限定原则  所谓中心限定原则是指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中心,根据专利的内容、性质、专利的目的,整体理解其保护范围,即参照说明书、附图将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归属于专利技术的范围。中心限定原则是为了弥补周边限定原则严格地以权利要求书为根据,造成对某些实质是侵权行为,用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难以解释的不足而提出来的。很显然,这种原则扩大了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其优点是能够灵活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但对于权利的确定性来讲尚欠稳定,因而对社会公众而言不能很好地保证其公平。  (三)折衷原则  上述两个原则不适当地扩大或缩小了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如何平衡专利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这样就有对上述两个原则进行综合的折衷原则。折衷原则以权利要求书所表示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也就是权利保护范围不能严重背离权利要求书中明确所示的内容,也不能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中心作有违对专利实质保护的扩张解释,而是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并不一定要求非解释不可,只有当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有疑义时,才用其进行解释。1973年欧洲14国在慕尼黑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规定了这一原则,我国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也采这一原则。  应当该说明的是,权利要求书是权利保护范围的核心,以它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但如何理解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如何理解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又有不同的观点。这就派生了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这两个原则可以用来说明“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四)等同原则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但不拘泥于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而是以与该技术特征无实质差别的相同为必要。等同是指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我国专利法与其他国家专利法一样,并没有直接规定等同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了这一原则,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对专利法第59条第一款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等同原则。  (五)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以口头或文字形式已明确放弃的内容不得再用来对权利要求书作有利于专利权人的解释。  禁止反悔原则实际上是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的解释作出一定的限制,这就能有效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在申请专利时申明某项技术特征、参数不同于其他技术的特征参数具有新颖性,而在侵权诉讼中又认为该特征参数能够解释为已包含或相同于其他技术的特征参数。我国专利法并未规定这一原则。希望上述回答能够帮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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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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