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需经过冷静期流程。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并出具回执单后三十日内,任意一方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
诉讼离婚中,若法院曾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持续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分割共同财产。
此外,民法典对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处理等问题,均有具体操作指引。
结论:民法典在离婚方面有多项明确规定,涵盖协议离婚冷静期、特定诉讼离婚情形及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
法律解析:
民法典对离婚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协议离婚设置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2特定情形下诉讼离婚应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3婚内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此外,民法典对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确定、财产分割方式、债务处理原则等也有具体指引。如果您在离婚相关事宜上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对离婚相关事宜作出了全面规范,既通过协议离婚冷静期机制减少冲动离婚行为,又通过诉讼离婚的特定情形保障离婚自由,同时还明确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保护及离婚时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具体规则,充分平衡了各方权益。
1.协议离婚需遵守冷静期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回执单后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诉讼离婚有明确的准予离婚条件。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婚姻存续期间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若一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4.离婚时的关键问题有具体指引。针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处理等事项,民法典均作出明确规定,为当事人解决离婚纠纷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1)协议离婚需经过冷静期程序。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申请。
(2)诉讼离婚增设准予离婚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若一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离婚时相关事项有具体指引。子女抚养权的确定需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财产分割应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债务处理需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提醒:
协议离婚需注意冷静期的时间节点,诉讼离婚时应保留分居满一年的证据,遇到对方挥霍共同财产时可及时申请分割,具体案情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协议离婚时,需在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并领取回执单后,注意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可向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未申请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二)诉讼离婚中,若第一次起诉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无需等待离婚时再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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