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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可以刷单做证据吗

杨** 重庆-奉节县 专利咨询 2025.12.29 02:41:35 370人阅读

外观专利侵权可以刷单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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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产生的交易数据和销量记录不能作为外观专利侵权案件的有效证据。这类行为属于虚假交易,违反商业诚信原则,扰乱市场秩序,其制造的信息缺乏真实性,无法反映实际市场情况,也不能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及影响程度。

主张外观专利侵权时,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支撑诉求。例如侵权产品实物、销售合同、正规发票、产品宣传资料等,这些材料可清晰证明侵权产品的外观特征、销售范围及数量等关键信息。

2025-12-29 06: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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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外观专利侵权案件中,刷单产生的交易数据或销量等信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法律解析:
刷单行为违反商业诚信原则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属于虚假交易。根据法律规定,证据需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真实性,二是合法性,三是关联性。刷单制造的交易数据销量等信息并非真实市场行为的反映,不具有真实性,因此无法作为有效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及造成的实际影响。在外观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应收集合法有效的证据,包括侵权产品实物、销售合同、发票、宣传资料等,这些材料能直接或间接证明侵权产品的特征、销售范围及数量等关键信息,从而有效支撑自身的诉讼诉求。若对证据收集或案件处理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9 05:2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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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案件中,刷单产生的交易数据和销量信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刷单属于虚假交易行为,违反商业诚信与市场秩序,其制造的交易数据和销量等信息不具备真实性,无法反映市场真实情况,自然不能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及造成的实际影响,不符合证据需具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

1.应优先收集侵权产品实物,通过对比实物外观与专利设计特征,直接证明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2.准备销售合同和发票等交易凭证,这些材料能真实反映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数量和范围,为认定侵权影响提供依据。

3.整理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如产品画册、网站展示内容等,可证明侵权产品的公开传播状态,辅助说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2025-12-29 04: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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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刷单行为属于虚假交易,违反商业诚信和市场秩序,其产生的交易数据、销量等信息并非真实市场行为的结果,缺乏真实性基础。

(2)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要件。刷单制造的信息无法反映真实市场情况,不能证明侵权行为的实际存在及影响,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要求。

(3)外观专利侵权案件中,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如侵权产品实物、销售合同、发票、宣传资料等,这些材料能有效支撑诉求。

提醒:
外观专利侵权诉讼中,切勿使用刷单数据作为证据,应收集真实合法的材料,若对证据有效性存疑,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9 04:18: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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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观专利侵权案件中,刷单产生的交易数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刷单是虚假交易行为,违反商业诚信和市场秩序。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刷单制造的销量交易记录等信息不具有真实性,无法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及影响。

(二)在外观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准备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撑诉求。可以提供侵权产品实物,通过实物对比证明外观特征与专利的相似性。

(三)可以收集销售合同、发票等材料,这些材料能直接证明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也可以收集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比如产品详情页、宣传海报等,这些资料能反映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可作为有效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025-12-29 03:55:11 回复

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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