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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房子婚后动迁属于共同财产吗

仰** 四川-凉山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29 01:28:57 375人阅读

父母的房子婚后动迁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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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动迁是基于房屋拆迁补偿,且该补偿安置权益是父母原有房屋价值的转化,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像父母婚前购买的房屋,动迁补偿是对该房屋的补偿,补偿款归父母。
(2)若动迁安置考虑了人口因素,如按家庭人口给予一定面积的安置房屋,因人口因素获得的利益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动迁按人头给予平米数的安置面积,夫妻一方因家庭户口内身份获得的份额,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定需结合动迁政策和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提醒:
动迁补偿财产归属认定复杂,不同动迁政策和实际情况会导致结果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9 06:2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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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明确动迁补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查看动迁政策,了解补偿是基于房屋价值还是考虑了人口因素。
(二)若基于房屋价值补偿,需查看房屋购买时间,若为父母婚前购买,补偿款通常归父母。
(三)若考虑了人口因素,要确定夫妻一方是否因人口因素获得利益,若有则可能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口因素获得的动迁安置利益,符合此条规定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25-12-29 05:2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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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动迁是针对房屋的拆迁补偿,且补偿权益是父母原有房屋价值的转化,通常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像父母婚前买的房,动迁补偿款应归父母。

2.若动迁安置考虑了人口因素,比如按家庭人口给安置房屋面积,这部分因人口获得的利益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按人头分安置面积,夫妻一方因户口在家庭内获得的份额可能属共同财产。具体要结合政策和实际情况判断。

2025-12-29 04:0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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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动迁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分情况判断,若基于父母原有房屋价值转化的拆迁补偿,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动迁考虑人口因素,因人口因素获得的利益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性质的认定需结合实际情况。若动迁是对父母婚前购买房屋的补偿,其补偿安置权益是房屋价值的转化,应归父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当动迁安置考虑人口因素,如按家庭人口给予安置房屋面积,夫妻一方因户口因素获得的相应份额,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具体情况还需依据动迁政策和实际情形综合判定。如果对动迁补偿财产性质的认定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29 02:3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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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分情况判断。若动迁是对父母原有房屋价值的转化,如房屋为父母婚前购买,动迁是对该房屋的补偿,补偿款通常归父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动迁安置考虑人口因素,按家庭人口给予一定面积的安置房屋,因人口因素获得的利益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像动迁政策按人头给予安置面积,夫妻一方因户口在家庭内获得相应份额,这部分份额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决措施与建议:
1.仔细研究动迁政策,明确补偿的构成和依据。
2.保留相关动迁文件和资料,以备后续参考。
3.如有疑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实际情况准确判断财产归属。

2025-12-29 01:54:59 回复

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END二、何时安置房是夫妻个人财产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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