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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所生子女抚养费有什么问题

任* 重庆-忠县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29 02:05:08 374人阅读

同居所生子女抚养费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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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生育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他们与已婚夫妻生育的孩子在法律上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利。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需结合三个因素,包括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通常按每月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参考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抚养费可定期支付,条件允许时也能一次性付清。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名下财物抵扣抚养费。

抚养费数额并非固定不变。当原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或孩子因生病、上学产生超出原数额的费用时,可申请增加抚养费;若支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按原数额支付,也可申请减少或免除。

2025-12-29 05:4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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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同居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其抚养费的确定、支付及变更需遵循法定规则,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关于抚养费的具体规则如下。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需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支付方式上,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变更抚养费的情形包括,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患病或上学导致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等,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给付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无力按原数额支付的,可请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若在抚养费确定、支付或变更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25-12-29 04:4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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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抚养费的确定、支付及变更问题需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处理,以充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1.抚养费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求、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通常按其月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具体数额。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选择定期给付,具备条件的也可一次性支付。若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名下财物折抵抚养费。

3.抚养费数额并非固定不变。当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子女因患病上学等实际需求超过原定数额时,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若给付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力按原数额支付,也可申请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2025-12-29 04:24: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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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选择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3)抚养费数额可依法变更,当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时,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若给付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无力按原数额支付,也可请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提醒:
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时,需以子女利益为核心,若双方就抚养费的确定、支付或变更产生争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2025-12-29 04:09: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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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需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一定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

(二)支付抚养费可选择定期给付,也可在有条件时一次性给付。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三)抚养费数额可依法变更。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子女因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给付方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无力按原数额支付的,可请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2025-12-29 02:45:06 回复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诉法新增的刑事强制措施,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仅次于羁押措施,一旦适用有误,会严重侵害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权利。然而,国家赔偿法中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强制措施仅包括违法拘留措施和无罪逮捕措施,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论是违法适用还是无罪适用均未纳入。为更好地保障人权,凡公民合法权益被国家权力侵害的,理论上均应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从现实情况出发,我国刑事赔偿的范围应以司法实践和需求来确定。纳入现行刑事赔偿的强制措施包括羁押性措施而不包括非羁押性措施。羁押措施的特征在于完全剥夺人身自由,对人身自由予以最严厉的干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虽然并未完全剥夺人身自由,但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明显高于住所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具有羁押性质。若将100%的自由状态和100%限制状态(羁押)置于直线的两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定在直线的后半部,处于最接近羁押而远离非羁押的状态。且根据刑诉法第73条第2款、第74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拘留、逮捕措施一样需在24小时内告知家属,可以用于折抵刑期,这也反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有羁押属性。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违法适用还是无罪适用均应纳入刑事赔偿范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的前提是符合逮捕条件,且审批程序严格,强制措施的期限较长,一旦被违法或无罪适用,对被监视居住人的伤害较大,因此,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样也与无罪逮捕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立法现状相适应,即对公民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以上就是监视居住国家赔偿指定居所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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