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在中国,特定类型的涉外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该管辖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其他法院或外国法院管辖。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涉外案件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一是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二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涉外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涉外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四是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涉外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选择其他法院管辖这些案件,外国法院也无权管辖这些案件。如果遇到相关涉外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的管辖法院及维权途径。
在中国,特定类型的涉外案件适用专属管辖制度,相关纠纷只能由中国法院管辖,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其他法院,也排除外国法院对这些案件行使管辖权。
1.因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这类合同涉及中国经济合作秩序与资源权益,专属管辖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必要措施。
2.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涉外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中国法院管辖。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所在地法院管辖更利于事实查明与判决执行。
3.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涉外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中国法院管辖。港口作业关联当地管理规范与安全秩序,所在地法院能高效处理争议。
4.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涉外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中国法院管辖,便于确定遗产范围与处理继承事宜。
针对此类案件,当事人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直接向符合专属管辖规定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无需考虑协议选择其他管辖地。其次,收集与管辖依据相关的证据,如不动产所在地证明、合同履行地在中国的材料等。最后,涉及外国当事人时,确保诉讼文书送达符合涉外程序要求,避免影响案件受理。
法律分析:
(1)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涉外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涉外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涉外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5)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排除当事人协议选择其他法院管辖,也排除外国法院对相关案件的管辖权。
提醒:
涉外案件涉及上述专属管辖情形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需向中国法律规定的对应法院起诉;具体案件的管辖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一)若因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产生纠纷,应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此类案件排除当事人协议选择其他法院或外国法院管辖。
(二)涉及不动产的涉外纠纷,需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不动产所在地是确定管辖的唯一依据。
(三)港口作业中发生的涉外纠纷,应向港口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四)涉外继承遗产纠纷,可选择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中国法院,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七十三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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