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时给女方亲戚的红包在离婚时无需分割,这部分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畴。
订婚给女方亲戚的红包通常被认定为赠与行为,一旦实际交付,红包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受赠的亲戚。这类红包是基于订婚习俗和社交礼仪赠送的,并非夫妻双方的财产,因此不涉及所有权的争议或分割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仅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订婚给女方亲戚的红包发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且受赠主体是女方亲戚而非夫妻任何一方,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双方离婚时,不能就订婚给女方亲戚的红包主张分配。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归属于女方亲戚,与夫妻双方无关,因此不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内。
法律分析:
(1)订婚时给予女方亲戚的红包属于赠与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通常不得随意撤销该赠与,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2)该红包的赠与对象为女方亲戚,并非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也不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获得的合法财产,该红包不属于此范围。
(3)离婚时双方仅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已赠与第三方的红包不属于分割对象,任何一方均不能主张对该部分红包进行分配。
提醒:
订婚时给予亲戚的红包应明确赠与对象,若后续因财产问题产生争议,建议结合具体情况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建议。
(一)订婚时给女方亲戚的红包属于赠与行为。这类红包是基于订婚习俗和社交礼仪,赠与人自愿将财物无偿给予女方亲戚,一旦交付,财物所有权即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
(二)离婚时该红包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而给女方亲戚的红包已转移给第三方,不属于夫妻任何一方的财产,因此离婚时不能主张分配这部分红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订婚时给女方亲戚的红包,其实是基于地方习俗和社交礼仪的赠与行为。红包一旦实际交到对方亲戚手里,财产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受赠人,赠与人没法随便要回来。
离婚时能分割的财产,只限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共同财产。这类红包是直接给女方亲戚的,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范畴。
所以在离婚过程中,双方都不能针对订婚时给女方亲戚的红包提出分割要求,这部分财产不在可分配的范围内。
结论:
订婚时给女方亲戚的红包属于赠与行为,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
法律解析:
订婚时给女方亲戚的红包,基于习俗和社交礼仪发生,符合赠与的法律性质。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财产一旦交付,所有权即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这些红包的受赠对象为女方亲戚,并非夫妻双方,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而订婚时的红包既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也不属于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故不在可分割财产范围内。若在离婚过程中对财产分割的具体范围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指导。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