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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一方去世房产怎样继承

李** 湖南-邵阳 遗产继承咨询 2025.12.28 16:46:41 343人阅读

二婚一方去世房产怎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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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一方去世后,房产继承需先确定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再结合继承规则处理。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割出在世配偶的一半份额,剩余部分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1.先明确房产性质并分割共同财产份额。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世配偶可先取得房产的一半份额,剩下的一半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入继承程序。若房产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则全部作为遗产处理。

2.按照继承优先级处理遗产。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按照协议内容分配遗产;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内容办理;若两者都没有,则适用法定继承规则分配遗产。

3.法定继承的具体分配方式。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各继承人通常均等分配遗产,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长期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遗产。

2025-12-28 21: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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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首先确认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房产是二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或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添加另一方名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将在世配偶应得的一半份额析出,剩余部分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部分按以下顺序处理。若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按遗嘱内容进行继承或遗赠;若存在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按协议约定办理;两者均无的,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3)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在世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遗产分配时,一般由各继承人均等分割,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

提醒:
处理房产继承时需准备好房产产权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若对遗产范围或继承份额有争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5-12-28 20:2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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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确认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是,需先分割出在世配偶的一半份额,剩余一半作为去世一方的遗产。

(二)查看是否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有遗嘱的按遗嘱内容继承遗产,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三)若无遗嘱和协议,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在世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分配遗产时,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其他继承人一般均等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025-12-28 19:5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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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明确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去世一方仅拥有房产一半份额,另一半归在世配偶所有。

继承优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没有相关协议的,进入法定继承流程。法定继承人包括在世配偶、子女(含亲生、领养、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含亲生、领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法定继承时继承人通常均分遗产,但需照顾生活困难且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

2025-12-28 19:09: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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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二婚一方去世后,房产继承需先明确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按遗嘱或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法律解析:首先需确定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为共同财产,应先分割出在世配偶的一半份额,剩余部分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处理顺序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两者都没有的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涵盖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涵盖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法定继承中各继承人通常均等分配遗产,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如果在房产继承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5-12-28 18:17:54 回复

对于股东去世后继承人如何继承股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以案说法:被继承人梁某7月因病去世,其生前是柳江县某化工企业的股东,继承人对股权继承分配产生了分歧,梁某的儿子便将其他继承人(本案被告)及某化工企业(本案第三人)至了。审理及案件处理结果:一、核实本案原、被告与死者梁某的关系,以确定诉讼主体的资格情况。经查实,韦某系梁某的配偶,二者共生育了两个孩子,分别为本案原告梁一和被告梁二;梁某的父亲梁父于4月死亡,梁父与梁母共生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本案被继承人梁某、梁A、梁B、梁C、梁D;梁某的爷爷奶奶均在上世纪40年代死亡。二、核实本案遗产情况。死者梁某生前持有某化工企业价值百万的股权,原、被告均认可梁某及梁父生前未就本案原告所的财产留下遗嘱,认可股权遗产属于梁某生前个人财产,第三人亦认可梁某享有其公司的百万股权,并称公司章程没有股东资格不能继承的特别规定。三、处理结果。因本案是遗产继承案件,解决家庭矛盾息诉是维护社会和谐家庭和谐的根本,为此主办法官深入的对当事人做了调解工作,最后本案以原告继承所有股权,对其他继承人案外自行补偿现金的方式调解结案。法律分析:1、关于股权继承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没有对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继承作出规定,因此,法定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该公司股东梁某的股东资格。2、关于确定法定继承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的,确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来按比例继承。梁某去世后其妻子韦某、梁某的父亲梁父、梁某的母亲梁母、梁某的两个子女,梁一和梁二。另梁父在本案被继承人梁某去世后,遗产继承前死亡,所以对梁某父亲的份额产生了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问题。关于转继承,梁某的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转继承权,因梁某的爷爷、奶奶分别于上世纪40年代、60年代死亡,所以不产生继承问题,而梁母及被继承人本人及四兄妹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转继承人分别为:梁母、梁某、梁A、梁B、梁C、梁D。关于代位继承,梁某的子女梁一、梁二对于梁某父亲继承梁某财产的份额享有代位继承权,所以代位继承人为梁一、梁二。综上,本案适格的继承人分别是:梁母、韦某、梁一、梁二、梁A、梁B、梁C、梁D。份额分别为:梁母继承股权份额的7/30;韦某继承股权份额的1/5;梁一、梁二分别继承股权份额的13/60;梁A、梁B、梁C、梁D分别继承股权份额的1/3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父母去世继女抚养权是否归继父或继母享有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抚养权没有明确的定义哪些主体有资格抚养、抚养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抚养权人的范围、抚养条件等,这些在我国的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婚姻法》规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个总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正确解读这条规定,应当明白的是,继父母与继子女是没有抚养与赡养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继父或继母自愿抚养教育继子女多年,依法能认定存在抚养关系的,那么可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权利义务规定。即便继父或继母原先抚养继子女多年,后来因各种原因而不愿意再继续抚养,也不违法。《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法律的这两条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孩子的父母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父母去世后,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依法要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而叔伯姑姑以及舅舅姨妈等,对侄子女或外甥是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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