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欺诈的一方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或要求违约赔偿两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行使撤销权。受欺诈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2.要求违约赔偿。若不选择撤销合同,受欺诈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法律分析:
(1)行使撤销权。受欺诈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2)要求违约赔偿。若受欺诈方不选择撤销合同,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提醒:
受欺诈方需注意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避免超过法定期限导致权利无法主张;具体救济方式的选择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建议。
(一)行使撤销权
受欺诈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二)要求违约赔偿
若不选择撤销合同,受欺诈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申请撤销合同。被欺诈方在知晓欺诈事由后的一年内,或因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在九十日内,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取得的财产需返还,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过错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主张违约赔偿。若不选择撤销合同,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
结论:合同被欺诈的一方可通过行使撤销权或要求违约赔偿两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被欺诈的一方有两种主要救济手段。一是行使撤销权,受欺诈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二是要求违约赔偿,若不选择撤销合同,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果遇到合同欺诈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自身权利及救济路径,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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