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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一审案件可以指定管辖吗

张* 四川-阿坝 诉讼管辖咨询 2025.12.28 06:21:54 388人阅读

中院一审案件可以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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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院一审案件一般可指定管辖。若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权力,上级法院可指定管辖。
2.法院间若有管辖权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当出现法定情形,如中院遇不可抗力无法管辖或有管辖权争议时,上级法院可指定管辖,保障案件公正及时审理与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2025-12-28 12: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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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中院一审案件通常可指定管辖,在特定法定情形下上级法院有权指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果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指定管辖。对于中院一审案件,若遇到如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或者与其他法院产生管辖权争议,其上级法院会指定管辖。这样做是为了保障案件能公正、及时地审理,确保诉讼程序顺利开展。若你在案件管辖权方面有疑问,或是遇到类似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8 10:3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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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院一审案件在符合法定情形时通常可指定管辖。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法院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果时,可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若中院一审案件出现如遇到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或与其他法院存在管辖权争议等情况,上级法院有权指定管辖。
3.指定管辖具有重要意义,能保障案件公正、及时审理,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4.为更好实现指定管辖的效果,法院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在遇到特殊情况或管辖权争议时,及时向上级法院汇报。上级法院也需快速作出合理的指定管辖决定,避免案件审理延误。

2025-12-28 10:2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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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中院一审案件在特定情况下可指定管辖。法律明确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上级法院可指定管辖。
(2)当法院之间出现管辖权争议时,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对于中院一审案件,若出现法定情形,像遇到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或与其他法院有管辖权争议,上级法院可指定管辖,以此保障案件公正、及时审理,确保诉讼程序顺利推进。

提醒:
遇到中院一审案件管辖相关问题,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8 08:3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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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中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应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情况,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不可抗力的证明等,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当与其他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形成书面的协商记录。若协商不成,应准备好相关案件材料和管辖权依据,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025-12-28 06:53:2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叫指定管辖权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行政处罚法》第21条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共同上一级行政又因争议各方的关系不同而不同。为什么要规定由共同的上一级指管辖呢?这是由于,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就必须遵守执行,而对的行政行为有决定权和领导权的只有其上级。在两个或者以上发生行政管辖争议时,必须由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才能对这两个或者也有所不同,分析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争议各主是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2)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分析;(3)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工作部门所从属的人民政府,如同一个省的一市一县工商局对一行政违法案件发生管辖争议,就应当由省工商局指管辖;(4)如果争议各方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是两个以人民政府,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这些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如:同一省的一市交通局和另一市公安局发生行政管辖争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作了指定管辖的决定。总之,共同上一级机关的确定比较复杂,要视具体情况来定。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管辖术争议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这里规定的“上一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是有所不同的,“上一级”机关是要求仅高一个层次。二、至于因特殊原因引起的指定管辖,其指定权一般都由原因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出现了管辖争议的问题,各部门应本着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积极配合、互相支持、解决予盾,使行政处罚工作得以有效地实施,并努力协商解决。首先应分析发生争议的原因,如果属于共同管辖问题,可以按照“先查处原则”来解决管辖权争议,这在国外的行政处罚制度中也有规定,德国的“违反秩序法”就规定,对于一项违反秩序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律,数个依法都对这项违反秩序行为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上首先介入案件的那个负责管辖。这种“优先管辖权”理论,有利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快速有效地处理,有利于在发生共同管辖问题时予盾的尽快解决。当然,如果该行政违法案件牵连了几个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考虑“重吸收”的原则,由行政处罚较重的实施处罚,以解决重复处罚问题,必须指出,各在协商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时,不管适用什么原则,一定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同时要以便于实施行政处罚,便于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便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为指导思想。当然,如果是因为对一些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或者的确是体制上的问题无法确定应由谁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管辖,就应当及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以免延误对行政违法安案件的处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专属管辖能否指定管辖专属管辖是需要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的,不能指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管辖,其它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在我国,专属管辖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二,的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三,的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森林、草原、河流等。专属管辖的司法限制效力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牵连管辖虽然在事实上扩大了受诉的管辖范围,但是这一扩大又受到专属管辖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诉便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例如,在被告提出反诉的时候,由于反诉的诉讼标的虽然与本诉有牵连,但它仍然属于的诉,而作为的诉,反诉亦有其管辖。反诉未必属于受理本诉的管辖,但如果把受理本诉的对反诉有管辖权作为提起反诉的条件,那么势必大大缩小反诉的范围,不利于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纠纷这一目标的实现,因此,运用牵连管辖的理论,承认受理本诉的有权受理原本无管辖权的反诉,以达到反诉与本诉合并辩论与裁判的目的,但如果反诉是属于另一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理本诉的就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对反诉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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