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仲裁法》中有关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共七种。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裁定撤销;(七)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其中一、二、三、六为程序性事项与民诉法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一致,实体方面则相对严格:仅在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或者法院认定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能予以撤销。就本案而言。程序方面,探讨的余地不大,我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中也未就此有所疑议。实体方面,从案卷材料中,本人未能发现能够证明四、五项的证据。主张裁决违背公共利益,似乎是唯一可行的途径。虽然颇为牵强,但为起到拖延时间的作用,可以一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