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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给子女行吗

伏* 湖南-邵阳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27 10:56:45 364人阅读

婚内财产约定给子女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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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给子女是可行的,但需满足特定条件且需注意赠与行为的相关规则。

1.夫妻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将婚内财产给予子女,该协议需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2.此类约定本质上属于赠与行为,财产的权属转移需符合赠与规则。若涉及不动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赠与人在完成过户前可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若涉及动产,则需完成实际交付。

3.若该约定损害了债权人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有权依法主张该约定无效或可撤销。

2025-12-27 17: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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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将婚内财产约定给予子女。该协议需满足三个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三是不违背公序良俗。

(2)这种约定属于赠与行为。若财产为不动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赠与人在过户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若财产为动产,需完成交付,交付后赠与行为通常生效且不可随意撤销。

(3)若该约定损害债权人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有权依法主张约定无效或可撤销。

提醒:
婚内财产约定给子女时,应根据财产类型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或交付手续,避免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导致约定无法履行;同时需确保约定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若对约定效力或具体操作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分析。

2025-12-27 16:1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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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应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将婚内财产给予子女,协议需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若约定的财产为不动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过户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若为动产,需完成实际交付,交付前赠与人也可行使撤销权。

(三)协议不得损害债权人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第三人有权依法主张协议无效或可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025-12-27 14:2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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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将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具备法律效力。

这类约定本质是赠与行为。若涉及不动产,需完成过户登记,否则约定方在过户前可撤销赠与;若为动产,需实际交付给子女才算完成。

若该约定损害债权人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三方有权依法主张约定无效或请求撤销。

2025-12-27 13:4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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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内财产约定给子女可行,但该约定属于赠与行为,需注意财产交付或过户及第三人权益问题。

法律解析:
夫妻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将婚内财产约定给予子女,该协议在满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该约定属于赠与行为,对于不动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过户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动产,需完成交付。此外,若约定损害债权人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有权依法主张约定无效或可撤销。如果您对婚内财产约定给子女的具体操作细节或相关法律风险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约定合法有效并保障自身权益。

2025-12-27 12:56:34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广告要约作为订立合同的方式,是要约人通过发布广告的形式希望受众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使合同成立的可能性。“这种广告,行为人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引起人们的注意,而是为唤起不特定的人响应而与之订立合同;一旦有人完成了广告所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这种广告是要约而不是要约引诱”。广告要约邀请是要约邀请人通过发布广告的形式希望受众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商品价目表、广告等,都是较为常见的要约邀请。”广义地从形式上讲,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都属于广告范畴,当事人都是通过“广而告之”的形式,发布商业信息。狭义地从性质上讲,广告要约邀请就是《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广告要约则不属于《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在广义的范围内正确认识广告要约和广告要约邀请,对于正确认识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为:(一)从广告内容看:广告要约比较显著的特点是传递拟与他人订立合同或成交的意思表示-具体信息。如“我公司现有玉兔牌复混肥1000吨,吨价5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是一种销售现货的意思表示。而广告要约邀请则是通过对商品的功效、品质以及要约邀请人的形象、商誉等信息的传播,希望引起受众注意,并向自己提出要约的宣传行为。如“蒹薇宾馆,流连忘返”、“正义杀虫灵,害虫的克星”,是一种增强认知感的商业宣传、介绍。(二)从广告效果看:广告要约的有效效果是受众直接承诺,表达出与要约人合意的意思表示,与广告要约人成就合同。上述复混肥广告,只要受众购买了该公司一定数量的复混肥,双方即构成了合同关系。而广告要约邀请的有效效果是受众受广告的影响,向要约邀请人提出订立合同或成交的要约,经要约邀请人承诺,方成就合同。如上述“蒹薇”宾馆广告,受众得到的信息是概念化的。受概念化信息的影响,受众到该宾馆后,还要就住房标准、饮食风格等方面提出要约,宾馆若能承诺则合同成就。否则,合同不成就。(三)从广告主的地位看:广告要约的要约人是具体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如上述“玉兔”复混肥广告中,要约人是“我公司”,即该广告的广告主。受众只要按照广告内容作出承诺,即与该广告主成就合同关系。广告要约邀请的邀请人,往往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相对于受众而言,与受众交易的当事人往往不是特定的,而是众多的。如上述“正义”农药广告为厂家发布,目的在于增强受众对该品牌农药的印象。至于成交时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谁,将由受众在销售商中选定。(四)从法律拘束看:1、广告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成其为广告要约;商业广告的成立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2、广告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了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相对人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有没有给善义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3、要约的内容必须实实在在,当事人必须按照要约拘束自己的行为;要约邀请的内容则允许合理的联想或夸张,以不违背法律为限,如“早一粒,晚一粒,即可止住打喷嚏,鼻塞,流眼泪”。4、在发布的程序上,发布广告要约的程序比较简单;发布广告宣传的法定手续较多,法律对发布广告的限制较严。

一、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二、如何约定夫妻共同财产(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2)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3)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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