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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给男方10万能要回吗

刘** 四川-乐山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27 03:48:21 488人阅读

离婚女方给男方10万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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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女方给男方的10万元是主动无偿给予,且钱款已经实际交到对方手中,这种赠与行为通常已经生效,女方一般无法要求返还。

要是这笔钱是附带特定条件的赠与,例如以两人重新结婚为前提,但最终条件没有达成,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把钱退回来。

如果交付钱款时存在欺骗或强迫等情况,女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情况后的一年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进而要求男方返还钱款。

若这笔钱本质是借款,女方能拿出借条、转账记录等材料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就可以要求男方归还这笔钱款。

2025-12-27 11: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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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女方给男方的10万元能否要回,需根据款项性质及具体情形确定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一般不得撤销赠与。若该10万元是女方自愿赠与男方且已完成交付,赠与行为生效,通常无法要回。若此款项为附条件赠与,如约定以双方复婚为条件但条件未成就,女方可要求返还。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女方作出赠与行为,女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赠与并要求男方返还。若该款项性质为借款,女方能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可要求男方偿还。如果您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判断款项性质及维权途径。

2025-12-27 10:0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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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给予男方的10万元是否能要回,需依据款项性质与具体情形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1.若该款项为女方自愿无条件赠与且已完成交付,赠与行为生效后通常无法要回。需确认交付事实,如转账到账、现金实际给付等,交付完成则赠与不可撤销。

2.若款项是附条件赠与,如约定以复婚为条件支付而条件未达成,女方可要求返还。需保留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条件存在及未成就。

3.若因欺诈、胁迫支付该款项,女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并要求返还。需提供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欺诈或胁迫事实。

4.若款项为借款,女方需持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据此可要求男方偿还。证据需真实且关联,以支撑还款主张。

2025-12-27 08:3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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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该10万元属于女方自愿赠与男方且已完成交付,赠与行为生效后一般无法要回。赠与是女方主动无偿给予财产的行为,财产权利转移后,若无法定可撤销情形,不能要求返还。

(2)若该10万元是附条件的赠与,例如以双方复婚为前提条件,而最终条件未达成,女方可主张返还。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不发生完全效力,女方有权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3)若该10万元的给付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女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并要求返还。此类情形下的给付并非女方真实意愿,法律赋予其撤销权利。

(4)若该10万元性质为借款,女方持有借条、转账记录等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可要求男方偿还。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有义务按约定返还借款本金。

提醒:
离婚时涉及大额款项给付,建议明确款项性质并保留书面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据;若存在争议,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7 07:2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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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10万元是女方自愿赠与男方且已完成交付,赠与行为生效,通常无法要回。

(二)若10万元是附条件的赠与,比如以复婚为条件且条件未成就,女方可要求返还。

(三)若女方给10万元时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并要求返还。

(四)若10万元属于借款,女方有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可要求男方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025-12-27 05:30:0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双方离婚,孩子不满3周岁,会判给谁,主要看双方的各种条件。争取孩子抚养权,就要能够证明自己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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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4 11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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