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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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重婚行为的认定标准。重婚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办理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周围群众也认为双方是夫妻。普通同居或通奸行为若未达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程度,不构成重婚。
(二)收集相关证据维护自身权益。若怀疑配偶存在重婚行为,可收集婚姻登记证明、周围群众的证言、双方共同生活的照片或视频等材料,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持。
(三)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同时,重婚行为涉嫌犯罪,无过错方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人,再次与他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属于法律层面的重婚行为。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比如对外宣称夫妻身份、周围群众也认可这一关系,会被认定为事实上的重婚。
普通同居或不正当性关系,若未达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程度,不构成重婚。
重婚既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法律规定,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向重婚方主张损害赔偿;重婚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结论: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形,重婚行为需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即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与第三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事实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例如对外以夫妻相称、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同居或通奸行为,若未达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程度,不构成重婚。重婚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违反法律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向重婚方主张损害赔偿。同时,重婚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重婚的认定主要有两种法定情形,均属于违法行为且需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1.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再次与他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新的婚姻关系。这种行为直接通过登记程序确立双重婚姻,严重违反婚姻的唯一性原则。
2.事实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未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例如对外以夫妻身份相称,周围群众也普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这种情形虽无登记手续,但具备夫妻关系的实质内容,仍会被认定为重婚。
3.需要明确的是,单纯的同居或通奸行为,若未达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程度,不构成重婚。这些行为虽违背道德准则,但未满足重婚的法律构成要件。
4.重婚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需承担法律后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向重婚方主张损害赔偿;此外,重婚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责任人将被依法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
(1)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在已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形成新的婚姻关系。这种情形需要双方完成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是明显的重婚行为。
(2)事实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未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体表现为对外以夫妻身份相称,周围的人也普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同居或通奸行为,如果没有达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程度,不构成重婚。
(3)重婚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违反法律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向重婚方主张损害赔偿,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重婚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提醒:
若怀疑存在重婚情形,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共同生活的证人证言、对外以夫妻名义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因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进行具体分析。
律师解析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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