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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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以个人财产独资购房的产权归属及离婚分割规则,需结合购房资金支付形式、产权登记情况及婚后还贷情况综合判断。
1.全款购房且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时,该房屋直接认定为出资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该房屋产权。
2.婚前支付首付款购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房屋产权仍归登记方所有。离婚时,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该部分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相应补偿。
3.婚前购房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对方姓名添加至房产证的,一般视为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房屋因此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进行处理。
法律分析:
(1)婚前以个人财产全款购买房屋,且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出资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产权。
(2)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首付款,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房屋产权归登记方所有。离婚时,登记方需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该部分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婚后将对方姓名添加至房产证的,视为出资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房屋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处理该房屋。
提醒:
婚前购房后添加对方姓名需谨慎,此举会改变房屋产权性质;涉及婚后共同还贷的,应留存还贷凭证,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法举证。
(一)婚前全款以个人财产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时,需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避免婚后因财产混同引发权属争议。离婚时该房屋不参与分割。
(二)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计划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可与对方提前约定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的归属,或保留共同还贷的银行流水等证据。离婚时,产权登记方需对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向对方补偿。
(三)婚前购房后若要在房产证上加对方名字,需明确这属于赠与行为,加名后房屋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会按共同财产分割。加名前应充分考虑财产权益变化。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婚前用个人财产全额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该房产。
2.婚前支付房屋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屋产权归登记方,但离婚时需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对应增值部分。
3.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添加对方名字到房产证的,视为赠与,房屋成为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
结论:婚前个人独资购房的产权归属分三种情形,全款登记自己名下为个人财产,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产权归登记方但需补偿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加名后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全款购房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房屋,因资金来源为婚前个人财产且登记在个人名下,属于出资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屋,产权仍归登记方,但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产权登记方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前购房后将对方名字添加至房产证的,不动产登记具有法律效力,该行为视为出资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房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按共同财产分割。若您遇到婚前购房相关的财产分割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的补偿计算方式或分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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