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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又想回去老板不同意怎么办

杨** 海南-三亚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2.26 05:07:24 309人阅读

主动辞职又想回去老板不同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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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辞职后想回原单位,老板不同意不能强求。辞职即劳动关系解除,重新入职需重新协商。

2.老板不同意,员工不能靠原劳动关系主张权利。可和老板沟通,讲自身优势和价值,还能请同事帮忙。

3.若辞职是单位过错,如欠薪,可收集证据,以单位过错解除关系,要求补偿并尝试恢复,但要符合法定情形且证据充分。

2025-12-26 09:3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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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主动辞职后老板不同意回原单位,一般无法强制回去,但可尝试沟通协商,若单位此前有过错,满足法定情形且证据充分时可要求补偿并尝试恢复劳动关系。
法律解析:
辞职行为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重新入职需进行新的用工协商。老板不同意员工回归时,员工不能凭借已解除的原劳动关系主张回去工作。不过,员工可以积极沟通,向老板展示自身优势和能为公司创造的价值,也能请原同事帮忙说情。如果之前辞职是因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过错,员工收集好相关证据,以单位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在符合法定情形且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要求经济补偿并尝试恢复劳动关系。若遇到此类复杂的劳动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2-26 08:1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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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辞职后老板不同意回原单位,通常不能强制回去。因为辞职使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重新入职需新的用工协商,员工无法凭借原劳动关系主张权利。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员工可与老板进一步沟通,阐述自身优势和能为公司创造的价值,展现足够诚意,争取老板认可。
-请原同事帮忙斡旋,借助同事与老板的关系和了解,增加协商成功几率。
-若辞职是因单位过错,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收集相关证据,以单位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并尝试恢复劳动关系,但要确保符合法定情形且证据充分。

2025-12-26 08:1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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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动辞职后,从法律层面劳动关系已解除,重新回原单位工作需重新协商,老板不同意,员工不能凭借已解除的劳动关系强制回归。
(2)原劳动关系解除后,员工若想回原单位,可通过积极沟通的方式,向老板阐述自身优势与能为公司创造的价值,也可借助原同事帮忙协调,以此提高协商成功几率。
(3)若辞职时单位存在过错,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可收集证据,以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并尝试恢复劳动关系,但要符合法定情形且证据充分。

提醒:
员工重新入职协商需理性沟通,若以单位过错恢复劳动关系,要确保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定情形,具体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6 07:2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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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老板进一步沟通,清晰阐述自身优势以及能为公司创造的价值,展现出强烈的回归诚意。
(二)请求原同事从中帮忙协调,借助同事的关系和了解,增加重新入职协商成功的概率。
(三)若辞职是因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过错,收集相关证据,以单位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并尝试恢复劳动关系,不过要确保符合法定情形且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依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025-12-26 06:18:1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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