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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指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便利,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要点如下:
主观方面,需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明知”含确切知道与应当知道,司法会结合认知、交易方式、获利等判断。
客观方面,实施支付结算帮助,像用POS机虚构交易、为单位账户套现等。且该行为要情节严重,如结算金额超二十万元。
2025-12-26 07: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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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支付结算帮助行为若符合主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客观实施支付结算帮助且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主客观两方面要求。主观上,行为人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里的“明知”包含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司法会结合认知能力、交易方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客观上,实施特定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像用销售终端机具虚构交易等方式支付现金、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等服务,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例如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若符合这些条件,就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对支付结算帮助行为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且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12-26 07:22: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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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结算帮助行为若为他人犯罪提供便利,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犯罪。认定该行为需从主客观两方面判断。主观上,行为人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包含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会结合认知能力、交易方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
2.客观上,要实施了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像用POS机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非法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单位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支票套现服务等。且帮助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如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3.建议相关人员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金融机构应加强监管,对异常支付结算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和监控,防止犯罪行为发生。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犯罪,准确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2025-12-26 05:46: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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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观认定方面,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构成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里的明知包含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行为方式以及获利情况等因素。例如,若行为人在交易中获利异常高,且交易方式存在明显不合规之处,就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他人犯罪。
(2)客观认定方面,需实施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像用销售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或非法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等服务。并且该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如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提醒:
参与支付结算活动时要保持谨慎,避免在不明情况下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若涉及复杂案情,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6 05:0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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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可能涉及支付结算帮助行为的个人,要对自身行为有清晰认知,不轻易参与异常的支付结算活动。若他人提出的交易方式、获利模式等存在不合理之处,应提高警惕,避免陷入犯罪风险。
(二)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支付结算业务的合法性,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防止员工实施违法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
(三)如果发现自身可能处于涉嫌支付结算帮助行为的情境中,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相关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5-12-26 03:08: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