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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诉讼到法院是否已予立案

徐* 广西-南宁 受理范围咨询 2025.12.24 13:09:43 442人阅读

重复诉讼到法院是否已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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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复诉讼到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当事人若就已诉事项在诉讼中或裁判生效后再起诉,同时满足后诉与前诉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三个条件,便构成重复起诉。
2.对于重复起诉的案件,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若已受理,则裁定驳回起诉,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因此,重复诉讼通常无法立案。

2025-12-24 17: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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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重复诉讼到法院通常不予立案。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当事人就已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进行中或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且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就构成重复起诉。对于这类重复起诉的案件,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要是已经受理,也会裁定驳回起诉,不过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这一规定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维护了司法秩序和裁判的既判力。如果大家不确定自己的案件是否属于重复诉讼,或者在诉讼中遇到其他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4 16:5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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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复诉讼到法院通常不会被立案受理。法律规定,若当事人就已诉事项在诉讼中或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且满足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三个条件,便构成重复起诉。
2.对于重复起诉案件,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若已受理则裁定驳回起诉,不过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3.为避免重复诉讼不被立案的情况,当事人在起诉前应全面梳理自身诉求和证据,确认是否存在已诉事项。若不确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5-12-24 16:2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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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重复诉讼不符合法院立案标准。若当事人就已诉事项在诉讼中或裁判生效后再起诉,且满足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三个条件,便构成重复起诉。
(2)对于重复起诉的案件,法院有明确处理方式。若未受理,会裁定不予受理;若已受理,则裁定驳回起诉,不过存在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

提醒:
起诉前应确认是否为重复诉讼,避免浪费时间精力。若不确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可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4 16:0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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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发现可能存在重复诉讼情况,当事人应在起诉前仔细对比前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若构成,应重新审视诉求,收集新的证据或从不同法律关系角度调整诉求,避免重复起诉。
(二)若不确定是否为重复起诉,可先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5-12-24 14:11:44 回复

您好,给您列举一篇范文,写民事重复诉讼不予立案上诉状可以参考下上诉人:广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机构代码:略法定代表人:方某,公司总经理。代理人: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深圳市被上诉人:深圳某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机构代码:略法定代表人:马某,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略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立民裁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不予受理的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4)深宝法立民裁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本案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4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该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立民裁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合同中约定广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明确,故此协议条款有效”并裁定不予受理,但未进行进一步阐释。上诉人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该由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具体理由如下: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确,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东莞大步纸业锅炉房自动化控制系统采购合同书》约定:“双方同意,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有关争议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协商争议的书面通知后15天内未能解决,应提交位于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管辖可以选择的法院范围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广州市,只有原告住所地确定处于广州市天河区,至于合同签订地,合同中没有载明,可能在广州市天河区,也可能在广州市其他区,甚至还可能在广州市以外某地。如果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原告住所地也在该区,指向唯一确定,天河区法院当然有管辖权;如果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以外某地,原告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法院作为广州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也有管辖权;如果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其他区,原告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指向非唯一确定,那么天河区法院并不当然具有管辖权。但是,上诉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具体的合同签订地在哪里,因此对于“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确定其一定是在广州市天河区,即该指向不具有唯一确定性,视为没有约定管辖,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2、上诉人曾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立案,被以约定管辖不明为由不予受理,宝安法院再次不予受理,有违民事诉讼的便民原则,加大了上诉人的诉讼成本。上诉人曾于今年3月11日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该院认为,除非有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不在广州市或者在广州市天河区,否则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并且,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上诉人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不料,到深圳市宝安区法院,还是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法院之间对法律和事实的不同看法不应直接剥夺上诉人通过诉讼渠道维护权益的权利和机会,这无疑给上诉人造成诸多困惑与不便,浪费了上诉人的时间、精力与经济成本。在此,恳请贵院理解上诉人被仅有的两个可能有管辖权的法院均拒之门外的心情,撤销(2014)深宝法立民裁字第26号民事裁定并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此致。。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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