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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结婚证会被认定为无效证件

朱* 重庆-南岸区 结婚咨询 2025.12.24 06:14:45 457人阅读

怎样的结婚证会被认定为无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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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况的结婚证会被认定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财产处理可先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需经法院依法判决且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形下的婚姻无效。重婚违背了一夫一妻制,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后代健康,未到法定婚龄说明当事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可能未做好结婚准备。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婚姻无效必须经法院依法判决,且判决作出即生效。如果遇到涉及婚姻效力的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4 11:0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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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况下的结婚证会被认定无效。重婚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是男方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早于二十周岁结婚。无效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个人在结婚登记前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确保自身婚姻符合法定条件,避免陷入无效婚姻。
2.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防止不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
3.若发现婚姻无效情况,当事人可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法院判决后按规定处理同居期间财产。

2025-12-24 10:17: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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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重婚的结婚证无效,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破坏了婚姻的一夫一妻制原则,这样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其结婚证不具法律效力,这是基于遗传学等多方面因素考虑。
(3)未达法定婚龄,男方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早于二十周岁领取的结婚证无效,法定婚龄是保障婚姻质量和当事人权益的重要规定。
(4)无效婚姻中,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同居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且婚姻无效需法院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提醒:
若对婚姻效力存疑,应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贸然自行认定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2025-12-24 08:4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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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结婚证可能无效,可先自行对照是否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况。
(二)若怀疑结婚证无效,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婚姻无效。
(三)若婚姻被判定无效,对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可先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025-12-24 08:4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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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况,结婚证为无效:
1.重婚:已有配偶又和他人登记结婚,结婚证无效。
2.近亲结婚: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结婚证不具效力。
3.未达法定婚龄:男方未满二十二周岁,女方未满二十周岁领证,结婚证无效。

无效婚姻无法律约束力,财产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判决。婚姻无效需法院判决,判决作出即生效。

2025-12-24 07:18:30 回复

解答如下,一、无效合同怎么确认无效合同的认定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科学判断问题。司法实务中的合同形形,涉及方方面面,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无效,具有相当难度。况且在不同时期的立法中,对之也有不同的语言表述。目前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存在尺度不一、处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大量不应无效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笔者认为,当前对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应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兜底条款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对无效合同标准的高度概括,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标准。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根本性原因,从广义上来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都可以看作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里如何把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规范意旨是正确认定无效合同的关键。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强制性规定通常使用“必须”、“不得”、“禁止”、“应当”等措辞,但是,由于《合同法》颁布较晚,此前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的成分,使用了大量“必须”、“不得”、“禁止”、“应当”,其中有许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辞就认为属强制性规定,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强制性规定,应从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违反该条款对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法律授权由法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确认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二、无效合同怎么处理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确认无效之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①返还财产(包含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这一特殊方式)。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②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③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前两种是对内法律效果,后一种为对外的法律效果。尽管我国法律对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现实中的无效情形要复杂得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按法律原则性规定意旨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一是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二是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合同履行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否认交易的真实性,不能人为地否定交易基本规律。对于合同双方的轻微违法情节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绝大部分履行完毕的;对于双方当事人虽有违法情节,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存在的,应当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错、过失,合理分担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总之,无效合同制度体现了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才能成为认定无效合同的依据,不同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规范力不同,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故此,司法上要强调与时俱进地适用法律,在当代尤须坚持公私利益兼顾、私权优先和鼓励交易原则,尽可能多地考虑认定和处理的社会效果,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产生。

当婚姻确认无效后,如何认定婚姻无效确认之诉?无效婚姻能否进入再审程序进行再审,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笔者认为,“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有根本区别,“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不得再审”的规定,不适用婚姻无效案件。“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区别1.两者性质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是形成之诉,确认婚姻无效是确认之诉。“解除婚姻关系”是特指因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不包括确认婚姻无效。而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在婚姻无效制度制定之前,根本不可能包括确认婚姻无效。2.两者法律要件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是以婚姻有效为前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要件;而确认婚姻无效,则以婚姻无法律效力为前提,以婚姻违法为要件。3.两者诉讼程序不同离婚案件采取通常程序,两审终审。而目前的婚姻无效案件,采取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4.两者申请再审目的不同申请对“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再审,其目的在于恢复婚姻关系,所涉及的是一个单纯的身份(婚姻)关系恢复问题。而婚姻无效案件的再审,并非是要恢复婚姻关系,而是要重新确认婚姻效力,主要涉及的是婚姻性质或效力问题,并由此引起财产性质的变化。5.两者再审的法律后果不同由于两者性质不同,申请再审目的不同,再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再审的结果是唯一的,即恢复婚姻关系。而无效婚姻再审的法律后果是多方位的,既可能引起婚姻性质或效力的变化,也可能引起财产性质诸多不同的法律效果。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的原因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是可以再审的,只有婚姻关系不得再审。那么,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为什么不得申请再审,其主要原因是:解除婚姻关系再审的目的就是要求恢复原婚姻关系,但再审并不能实现这一目的。首先,离婚后一方再婚,其原婚姻关系难以恢复。离婚后一方再婚时,不愿意再复婚,而与之再婚的一方也不愿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再审难以解决恢复婚姻关系问题。其次,法律无法强制婚姻双方和好。第三,如果双方有恢复婚姻关系的条件和愿望,可以重新进行登记结婚,通过复婚恢复婚姻关系。第四,再审的标准不好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身就是一个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的标准。有些离婚案件,经过一审甚至二审,判决离婚了,如何判断原判是错的?再审也难以有效解决。无效婚姻可以再审的理由1.法律上没有障碍认为婚姻无效案件不得再审,主要是混淆了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界限。对此,已如前文所述,确认婚姻无效与“解除婚姻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由于两者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解除婚姻关系”不得再审的规定,当然不适用婚姻无效。因而,对婚姻无效案件再审,在法律上没有障碍。2.婚姻无效案件可以再审“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之所以不能再审,主要是已经解除的婚姻关系,难以通过再审恢复。而婚姻无效再审的目的,并不在于恢复婚姻关系,而是重新确认婚姻效力。而确认婚姻效力所涉及的法律效果的范围较广,既包括身份(婚姻)关系,也包括身份财产关系,不是一个单纯的身份关系问题。而就单纯的身份(婚姻)关系来讲,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原判将无效婚姻错误地认定为有效婚姻,再审时则改判为婚姻无效,从而消灭其婚姻关系。二是原判将有效婚姻错误地认定为无效婚姻,再审时则改判为婚姻有效,这时则有可能恢复婚姻关系。但应当注意的是,对原判认定为无效、再审认定为有效婚姻,并不必然发生恢复婚姻关系的效果,能否恢复婚姻关系,要从实际出发,按如下三种情况处理:第一,通过离婚诉讼按有效婚姻解除婚姻关系。有相当多的当事人是在双方矛盾激化,无法共同生活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或法官发现)婚姻无效,而被宣告婚姻无效。对这种情况,即使再审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也会通过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按有效婚姻处理财产。第二,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则不一定恢复婚姻关系。对于在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但因宣告婚姻无效导致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再审确认婚姻有效时,则不一定发生恢复婚姻关系的效果。比如,再婚双方均属于善意者,一般应当认定后婚有效,前婚至后婚成立之日起消灭。第三,具有恢复婚姻关系条件的,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如双方均没有再婚,或者一方或双方再婚被认定无效者,则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因而,无效婚姻在客观上是可以再审的。3.婚姻无效案件应当再审婚姻无效案件申请再审,所涉及的一般都是婚姻效力判断错误,而婚姻效力判断错误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第一、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判断错误。这主要是对婚姻有效与无效的判断错误,可能导致重婚罪与非罪的错误。第二、可能导致婚姻关系非正常消灭。第三、可能导致财产性质判断错误,造成当事人重大财产损失。因婚姻效力认定错误,其财产性质随之错误,当事人在财产上自然蒙受损失。第四、婚姻有效与无效,只能依靠公权力解决,不能通过私权力解决。对于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后,当事人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即复婚。但婚姻有效与无效的确认,私权力没有用武之地,只能通过公权力解决,因而,再审是唯一途径。第五、对婚姻无效案件进行再审,可以预防和纠正婚姻无效案件的恶意诉讼和恶意判决。婚姻无效采取一审终审制,缺乏二审监督机制,如果又不允许再审,则可能会导致一些人钻法律空子,进行恶意诉讼或恶意判决,破坏法律尊严,损害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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