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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股权转让需配偶同意吗

王** 重庆-万州区 股权咨询 2025.12.24 06:28:12 401人阅读

婚后股权转让需配偶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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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股权转让是否需要配偶同意,需根据股权的财产性质及取得情况具体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1.婚前个人财产的股权。若股权为一方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转让时无需配偶同意。股东对婚前个人财产享有独立处分权,该转让行为属于对个人合法财产的自主处置,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

2.婚后取得但未明确为共同财产的股权。若股权在婚后取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公司章程等文件未明确其为夫妻共同财产,转让时通常无需配偶同意。这类股权虽在婚后获得,但因缺乏共同所有的约定或法定依据,视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处分。

3.婚后共同财产形成的股权。若股权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被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转让时需征得配偶同意。此时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转让可能被主张无效。不过,若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条件,配偶无法追回股权,但可向转让方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2025-12-24 09: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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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股权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转让该股权通常无需配偶同意。股东对其婚前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处分权,不受配偶意志影响。

(2)若股权在婚后取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公司章程等文件未明确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转让该股权一般也无需配偶同意。此类股权虽在婚后取得,但未被明确为共同财产时,转让方有权独立处分。

(3)若股权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转让该股权需征得配偶同意。若未征得同意,配偶有权主张转让行为无效;但若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配偶无法追回股权,但可要求转让方赔偿相应损失。

提醒:
持有股权的一方在转让前应先明确股权的财产性质,避免因未征得配偶同意引发纠纷;配偶若发现共同财产股权被擅自转让,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但需注意受让方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2025-12-24 08:2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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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股权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转让无需配偶同意。股东对个人婚前财产享有独立处分权,不受配偶意志影响。

(二)若股权在婚后取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公司章程未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转让通常无需配偶同意。此时股权的处分权由登记股东独立行使。

(三)若股权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转让需征得配偶同意。未征得同意的,配偶有权主张转让行为无效。但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的,配偶不能追回股权,可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5-12-24 07:24: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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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已持有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范畴,转让该股权时无需征得配偶同意,所有者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处分权利。

婚后获得的股权若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未明确标注为夫妻共同财产,转让这类股权时通常也不需要配偶同意。

若股权是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被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转让时需事先征得配偶同意。未经过配偶同意就转让的,配偶有权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如果受让方属于善意取得,配偶无法追回股权,不过可以向转让方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2025-12-24 07:0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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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婚后股权转让是否需要配偶同意,需根据股权的财产性质具体判断。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股权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转让时无需配偶同意,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独立处分权。若股权在婚后取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公司章程等未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转让时一般也无需配偶同意,因为股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股东有权依法处分自己名下的股权。若股权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转让时需征得配偶同意,因为这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未经配偶同意的转让行为可能被主张无效,但如果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不知道且不应知道转让未征得配偶同意、以合理价格受让、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配偶不能追回股权,但可要求转让方赔偿相应损失。如果对股权的财产性质认定或转让行为的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2025-12-24 06:44:18 回复

一、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共同财产并以其个人名义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单独获得股东身份,在经济形态中比较的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配偶与非股东配偶之间的关系,在法理上尚无统一的定论。学理界对于股东配偶与非股东配偶之间的关系,有“表见代理”说,有“隐名投资”说。律师认为,二种学说均不能恰当地表明二者之间的关系。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兼具资合和人合性质的公司形态,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资二合性,决定了股东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权利。例证有三:1、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资本充实义务,当股东出资不实时,股东负有对公司实际出资的义务,这样,公司和股东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我国司法实践禁止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与其他债务相抵销或者将其转让,这间接承认了股东权具有人身权的性质;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中,虽然明确“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出资额和股权是二个相互联系但是又有重大区别的概念。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要求分割出资额时,其他股东必需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样,非股东配偶类似于公司法第72条的“股东以外的人”;也就是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亦承认,股权专属于股东配偶所有,非配偶股东仅是“股东以外的人”;3、即使以“隐名投资”说而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规定,隐名投资人要想获得股东身份,亦必需经股东半数同意。因此,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二、股权转让是否需要配偶同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配偶的同意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配偶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其非股东配偶的同意,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为此需要结合《合同法》等法律来综合考量。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均认为,股权转让受公司法调整。根据前文论述,由于股权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原则上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配偶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不需要其非股东配偶的同意。特殊情况下,要想否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配偶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效力,需查清是否有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情形,即受让方是否具有恶意,比如明知转让方夫妻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或夫妻感情恶化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的价格受让股权。在此种情况下,非股东配偶可以向提起转让合同无效之诉。事实上,在法律实践中,尽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不要求转让方的非股东配偶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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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3 9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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