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如此。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抵押系诸多担保措施中的一种。
一旦设定了抵押,若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抵押权人未能获得足额清偿时,其便享有与抵押人就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双方无法达成上述协议,抵押权人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而,无论抵押权人是否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关于抵押担保的诉讼,抵押人均无权径直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抵押担保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410条规定: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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