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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丧失再婚能力如何争抚养权

程** 重庆-涪陵区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22 05:04:55 418人阅读

离婚后丧失再婚能力如何争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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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丧失再婚能力争取抚养权,需从自身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充分举证,结合经济条件、情感联结、身心健康状况及对方不利情形等方面收集证据,以契合法院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决原则。

收集能证明自身经济状况稳定、具备足够物质条件抚养孩子的证据,比如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房产所有权证明等,确保孩子的生活水平得到保障。

提供与孩子长期相处形成深厚感情的证据,比如日常陪伴的照片、视频记录,学校老师或邻居的证言等,体现孩子对自己的依赖程度和情感需求。

证明自身虽丧失再婚能力,但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正常给予孩子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层面的关爱,不会因再婚问题影响对孩子的抚养质量。

若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比如有不良嗜好、暴力倾向或经常因工作出差无法陪伴孩子等,可收集相关证据作为争取抚养权的补充依据。

向法院提交上述证据后,法院会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判断,做出符合孩子成长需求的抚养权判决。

2025-12-22 09: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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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收集自身经济状况稳定的证据,如工作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等,证明具备足够物质条件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满足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物质需求。

(2)提供与孩子长期相处形成深厚感情的证据,如日常相处的照片、视频,学校老师或邻居的证言等,体现孩子对自己的依赖程度,说明自身能给予孩子情感上的稳定支持。

(3)提交自身身心健康的证明材料,如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报告,证明虽丧失再婚能力,但仍能正常履行对孩子的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义务。

(4)若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如存在不良嗜好、暴力行为记录、因工作原因长期无法陪伴孩子等,可收集相关证据,作为争取抚养权的辅助依据。

(5)向法院提交上述证据后,法院会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评估双方条件,作出抚养权归属的判决。

提醒:
争取抚养权需聚焦孩子成长的核心需求,所有举证均应围绕该原则展开,若对证据收集方向不明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建议。

2025-12-22 08:1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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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经济状况稳定的证据。可以准备工作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存款流水等材料,证明自身有足够物质条件保障孩子的生活、教育和医疗需求。

(二)提供与孩子感情深厚的证据。比如日常相处的照片视频、学校或幼儿园老师的证言、孩子主动表达愿意跟随自己生活的材料等,体现孩子对自己的依赖。

(三)证明自身身心健康且能充分照料孩子。可以提交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说明虽丧失再婚能力,但身体和精神状态良好,有足够时间和精力陪伴孩子成长。

(四)若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对方有不良嗜好的记录、经常出差无法陪伴孩子的证明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5-12-22 08:0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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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收集能体现自身经济状况稳定的材料,像工作收入证明、房产凭证等,确保孩子的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准备能反映与孩子长期亲密相处的证据,例如日常互动的照片视频、学校老师的书面证言,以此体现孩子对自己的情感依赖。

证明自身虽丧失再婚能力,但身心状态健康,足以承担孩子的日常照料与精神关怀责任。

若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如沾染不良嗜好、有暴力倾向或因工作频繁出差无法陪伴孩子,这些都可作为争取抚养权的有力依据。

将上述所有证据提交给法院,法院会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2025-12-22 07:0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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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后丧失再婚能力的一方,可通过举证自身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争取抚养权,法院会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
法律解析:民法典规定,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需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丧失再婚能力的一方争取抚养权时,可从以下角度举证:一是经济状况稳定的证据,如工作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等,证明具备足够物质条件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二是与孩子长期相处形成深厚感情的证据,如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学校老师的证言等,体现孩子对自己的依赖;三是自身身心健康的证明,说明虽丧失再婚能力,但能给予孩子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四是对方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如存在不良嗜好、暴力倾向或无法经常陪伴孩子等情形。若需要具体的证据收集指导或诉讼帮助,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2 06:40:04 回复

摘要: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时,应得到优先考虑。案情:女方王某某与男方邓某某结婚后生育女儿A,现年3周岁。生育子女后,经两人商量决定,王某某去作了绝育手术。谁知好景不长,王某某与邓某某因种种原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对女儿的抚养权产生争议,双方都想要小孩,且协商不成。王某某打算向,要求判决其与邓某某离婚,并以已经作绝育手术为由,要求抚养女儿,由邓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其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可以得到支持吗法律分析: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义务。即使离婚,无论从感情方面还是法律层面,父母仍有义务抚养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本着自愿、照顾子女的原则出发,就抚养权、抚养费的支付、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等问题进行协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所以,王某某以其已经作绝育手术为由要求抚养女儿是有法律依据的,会优先考虑将女儿给王某某抚养。且王某某已经无法再生育子女,在情感上,比邓某某更迫切需要女儿在身边。在其它条件(经济条件、成长环境等)相关无几的情况下,应依法判决由王某某抚养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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