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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经调解后是否可重新起诉

杨* 山西-忻州 离婚咨询 2025.12.20 13:56:09 421人阅读

离婚诉讼经调解后是否可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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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和好后的起诉限制:若双方经调解达成和好协议,没有新的事实情况或正当理由,原案件中的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原案件被告不受此限制;若存在新的情况或理由,原案件原告可随时向法院起诉。

调解离婚后的后续诉讼:双方签收离婚调解书后,婚姻关系即解除,通常不能就离婚本身再次起诉;但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有争议且符合法定条件时,可另行起诉,例如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5-12-20 19:5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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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诉讼经调解后能否重新起诉需分情况,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的处理规则不同。

法律解析:
离婚诉讼经调解后的重新起诉规则需根据调解结果区分。
一、调解和好的情形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但被告起诉不受此限制;若存在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随时重新起诉。
二、调解离婚的情形
双方签收调解书后婚姻关系即解除,一般不能就离婚本身重新起诉。但对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有争议且符合法定情形的,可另行起诉,例如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若您对离婚调解后的重新起诉条件或相关争议处理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0 17:5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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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经调解后的重新起诉需根据调解结果分情况判断,不同情形对应不同的起诉规则。

1.若调解结果为双方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时,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重新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告提起诉讼不受此时间限制。若存在新情况或新理由,原告可随时重新起诉。

2.若调解结果为离婚,双方签收调解书后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般不能就离婚本身再次起诉。但对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有争议且符合法定情形时,可另行起诉。例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5-12-20 17:5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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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诉讼经调解和好的,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重新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告起诉不受此限制。

(2)调解和好后,若存在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随时向法院重新提起离婚诉讼。

(3)离婚诉讼经调解离婚的,双方签收调解书后婚姻关系即解除,一般不能就离婚本身重新起诉。

(4)调解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有争议且符合法定情形的,可另行起诉。例如,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可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提醒:
调解和好后原告重新起诉需注意是否有新情况新理由或六个月期限;调解离婚涉及财产分割争议的,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另行起诉。

2025-12-20 17:1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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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和好后,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被告起诉不受此限制。

(二)调解和好后,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随时重新起诉。

(三)调解离婚且双方签收调解书后,婚姻关系解除,一般不能就离婚本身重新起诉。

(四)调解离婚后,若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有争议且符合法定情形,可另行起诉。比如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可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025-12-20 15:35:4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协议离婚后,对不执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的,可以到,要求按离婚协议进行分割。2、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可以依法向要求分割;3、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的财产,可以自发现对方隐匿财产次日起两年内到,要求分割。《最高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离婚,不分割财产可以判离吗在向离婚的过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不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是是会受理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到的离婚案件都会判决离婚。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性,法定的离婚事由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情况。如果没有上述事由或者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那么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但是对财产不进行分割,那么会尊重但是人的意愿,判决离婚但是不对财产进行分割。只是离婚天然地包含着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在离婚时没有一并处理的,在离婚后可以另行要求处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坚持原则。对于诉讼调解,民事诉讼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调解要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这是我们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调解还应遵循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公正就是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调解而损害法律知识较少、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效率就是坚持能调则调,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决。同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列举的六类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即:(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二、把握时机。诉讼调解中,我们要把握最佳时机,取得最佳的调解效果,无论在那个诉讼环节只要有调解的机会和可能,我们都应当主动抓住调解的时机,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但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适合调解,如法官不能选择恰当的调解时机,就会造成调解失败。一般来说,不同的民事纠纷其调解时机也都是各不相同,因民事纠纷复杂多样,即使相同的民事纠纷,由于引发纠纷的起因、矛盾持续的时间及当事人的年龄、文化、信仰等不同,调解时机也会有所不同,为此,把握调解时机应结合案情,注意观察当事人的思想动态,要善于捕捉调解有利时机,如立案阶段,因当事人初来,从某种意义上说“纠纷”尚处在萌芽状态,若当事人是一时冲动或赌气向的,如离婚案件,此时是给这类纠纷做调解工作的最佳时机,法官应不失时机地给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找出产生矛盾的原因,使当事人能认识到一时冲动或赌气可能带来不利后果,促使当事人转变思想并自愿放弃因一时冲动或赌气而提出的民事诉讼,将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三、因人而异。诉讼调解中,我们要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矛盾焦点,采取不同的措施。这要求法官对案件要有一个总体上的认识和把握,因人、因案而异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如对于不同性格、不同文化背景、不同道德素养的当事人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宜急则急、宜缓则缓、刚柔并济,如有的当事人性如张飞,如果调解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则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如有的当事人固执己见、满嘴是理,他们不仅会拒绝接受你的意见,甚至还会执着地坚持自己的意见,反驳我们。对这种人我们不能试图用提高嗓门或用急切的讲话方式压服他,而是要从仔细了解他为何不接受你的观点着手,弄清他的想法到底是什么。首先,从一些简单的问题开始,站在尊重他,看重他的角度,打消他的对立情绪,鼓励和激发他说出拒不合作的真实理由,同时要耐心听取他的叙述,千万不要打断他的讲话,因为我们聚精会神的态度会使他得到尊重,感到自己的重要。在和谐愉快的气氛中交谈,我们提出的建议、意见他便自然而然地被接受。四、统筹协调。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形成有方方面面的原因,我们要对每一起案件矛盾纠纷形成的根源有充分的了解,统筹把握、统筹协调,利用庭前、庭中、庭后,庭内、庭外等不同的环节和场合,动员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同事以及基层组织等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力量进行调解,合理用力,不拘泥形式,不拘于某个环节,只要案件能调解解决我们都可以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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