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教唆犯的行为特征是故意通过多种手段将犯罪意图灌输给他人,使他人按其意图实施犯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
(2)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并非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是因自身的疏忽或错误判断导致该结果。
(3)由于教唆行为是故意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的过失主观方面相互矛盾,所以在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中,不存在教唆犯这种情形。
提醒:
在判断犯罪性质和责任时,要准确区分故意和过失的主观状态。不同的主观状态对应不同的罪名和量刑,遇到复杂案情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一)明确概念差异
需清晰区分教唆犯的故意性质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过失性质。教唆犯是通过各种手段使他人产生故意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导致他人死亡,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判定行为属性
在具体案件中,仔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和主观心态。若行为属于故意教唆,且被教唆人实施了故意犯罪行为,应按故意犯罪相关规定处理;若行为人是因自身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1.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教唆犯。教唆犯是用劝说、利诱等办法,让原本没犯罪想法的人按其意图犯罪。
2.过失犯罪是该预见行为危害却没预见,或预见了却轻信能避免。过失致人死亡罪就是没预见或轻信能避免导致他人死亡。
3.教唆是故意行为,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方面不相符,所以不存在教唆犯。
结论:
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存在教唆犯。
法律解析:
教唆犯是通过劝说、利诱等方式,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按其意图实施犯罪,这是故意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却因疏忽大意没预见,或者已预见但轻信能避免,属于过失犯罪。由于教唆行为的故意性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过失主观方面相互矛盾,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中不存在教唆犯。如果对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相关法律概念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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