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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误工费时间究竟怎么算

陆** 四川-遂宁 医疗事故赔偿咨询 2025.12.19 05:06:00 421人阅读

医疗事故误工费时间究竟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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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医疗事故中误工费时间计算分三种情况,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算,依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误工时间;无固定收入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算,误工时间依证明;退休者有额外劳务收入且因事故减少,按实际误工损失期间确定,无额外收入则无误工费,且误工时间需合法有效证据支撑。
法律解析:
在医疗事故里,不同收入情况的患者误工费时间计算不同。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患者,以其因就医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依据,误工时间从事故致无法正常工作起至恢复工作能力止,由医疗机构证明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患者,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同样依靠医疗机构证明。退休患者若有证据证明退休后有劳务收入且因事故减少,按实际误工损失期间算;若无额外收入则不存在误工费。这里强调误工时间要有如病历、病假单等合法有效证据支撑,以确保误工费计算合理合法。如果遇到医疗事故误工费计算方面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9 08: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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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误工费时间计算区分不同情形。有固定收入的患者,按因就医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算,误工时间从事故致无法工作起至恢复工作能力止,以医疗机构证明确定。无固定收入者,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也依医疗机构证明。退休患者若有证据证明退休后有劳务收入且因事故减少,按实际误工损失期间确定;无额外收入则无误工费。
1.对于有固定收入患者,要及时收集医疗机构证明,留存工资流水等证明收入减少的材料。
2.无固定收入患者,关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保留好医疗机构相关证明。
3.退休患者若有劳务收入,准备好劳务合同、收入流水等证明误工损失。同时,各类患者都要重视收集病历、病假单等合法有效证据。

2025-12-19 07:5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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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患者有固定收入时,误工费按其因医疗事故就医实际减少的收入算,误工时间从事故致无法正常工作起,到恢复工作能力止,以医疗机构证明确定。
(2)患者无固定收入,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依据医疗机构证明。
(3)患者已退休,若有证据证明退休后有劳务收入且因事故减少,按实际误工损失期间确定误工时间;无额外收入则无误工费。并且,误工时间需合法有效证据支撑,像病历、病假单等。

提醒:
医疗事故中计算误工费,关键在于收集有效误工时间证据。不同情况计算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2-19 07:33: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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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固定收入的患者,要保留好因医疗事故就医导致误工实际减少收入的相关证据,如工资单、银行流水等,以确定赔偿金额,误工时间依据医疗机构证明,从无法正常工作起至恢复工作能力止。
(二)无固定收入的患者,关注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同时获取医疗机构关于误工时间的证明。
(三)已退休患者,若退休后有劳务收入,要收集劳务合同、收入流水等证据证明因医疗事故收入减少,按实际误工损失期间确定误工时间;若无额外收入则无需考虑误工费。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2025-12-19 06:06: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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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误工费时间计算分三种:
有固定收入的患者,按就医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算,误工时间从事故致无法工作到恢复工作能力,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
无固定收入的患者,按事故发生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算,误工时间依医疗机构证明确定。
退休患者,若有退休后劳务收入且因事故减少,按实际误工损失定时间;无额外收入则无误工费。误工时间要有病历、病假单等有效证据。

2025-12-19 05:57:1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究竟是要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究竟是怎样的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的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或已死亡的亲属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要求损害赔偿,人民就应当立案受理。其次,医疗事故鉴定,就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部门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为规范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所立行政法规所要求的实质要件。但它并不是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而言只是参照执行。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而医疗侵权从性质上而言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具体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一般侵权行为。医疗侵权的内涵和外延均大于医疗事故,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所以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能否认有构成医疗差错或一般侵权行为的可能性。患者的权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且还包括财产权、知情权、隐私权等一系列权益,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规范了构成医疗事故的这一类情况,对其他两类侵权并未涉及。所以只要是医务人员侵犯了患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在具备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时,便可能构成医疗侵权。人民在审理因医务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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