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重庆法律咨询 > 开州区法律咨询 > 开州区债务债权法律咨询 > 撤销权行使期间年限从什么时间开始算

撤销权行使期间年限从什么时间开始算

易** 重庆-开州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18 04:48:49 344人阅读

撤销权行使期间年限从什么时间开始算

其他人都在看:
开州区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开州区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不同情形撤销权起算点及行使期限:
1.一般情形下,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比如遇到普通的合同显失公平情况,自察觉此情况开始计算一年期限。
2.重大误解情况,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行使。例如对合同核心条款存在重大误解,需在九十日内行使。
3.受胁迫时,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像被威胁签订合同,胁迫结束后开始算一年期限。

(二)最长行使期限: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不管何时知道撤销事由,从行为发生起超过五年就不能再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25-12-18 08:36:00 回复
咨询我

撤销权行使期间起算点各不相同:
一般情况下,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可行使。
重大误解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行使。
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要准确把握起算时间,及时维权。

2025-12-18 08:18:43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撤销权行使期间起算点因不同情形而有差异,要准确把握起算时间及时行使权利。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并且,若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像合同存在欺诈,受欺诈方需在知道欺诈事由后一年内行使;因胁迫订立合同,在胁迫行为终止一年内可行使;重大误解情形则要在九十日内行使。及时行使撤销权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对撤销权行使的相关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18 07:55:20 回复
咨询我

撤销权行使期间起算点因不同情形而有差异。当事人通常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当事人是九十日,受胁迫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人员应准确把握起算时间并及时行使权利。具体建议如下:
1.若遇到一般可撤销情形,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尽快在一年内采取行动,比如收集相关证据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2.若是重大误解情况,需在九十日内积极行使撤销权,主动与对方沟通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3.对于受胁迫情形,在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可先确保自身安全,再依法维护权益。

2025-12-18 07:10:01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撤销权行使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期限为一年。这是较为普遍适用的规则,保障当事人在知晓权益受损后有合理时间维权。
(2)重大误解情形下,撤销权行使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九十日。因为重大误解往往涉及当事人对行为的错误认知,较短的期限促使当事人尽快确认并处理。
(3)受胁迫时,撤销权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一年。胁迫行为使当事人意志受限,只有胁迫结束,当事人才有自由行使权利的可能。
(4)无论何种情形,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避免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提醒:
准确判断撤销事由和起算点至关重要,错过行使期限撤销权将消灭,建议遇到复杂情况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2-18 05:56:5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从起什么时间开始问题解答如下,一、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什么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二、民法法理上的撤销权《合同法》区分了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法律是行为规范,也就是行为评价。法律是通过规定行为之效力评价行为的。无论撤回还是撤销,目的均是决定行为效力。民法撤回是通过否定尚未生效之行为而使其不生效。民法撤销是通过否定生效行为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撤回否定的对象是行为,撤回无须否定行为效力。撤销否定的对象也是行为,但目的是否定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是生效行为,未生效行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在存在法律的社会,任何行为完成后,均发生两种意义上的后果:一种是行为完成后的事实状态,即事实后果;一种是法律行为的事实后果即法律后果。行为的事实后果可以理解为行为的事实效力。行为的法律后果可以理解为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律社会中的任何行为均有此类事实效力和法律效力。在这一意义上,行为是否存在效力不成为问题,法学无须讨论行为有无效力、是否生效。法学中的所谓行为效力问题,实际上不是对行为后果的评价问题,而是对行为人的追求与行为后果之间关系的评价问题。这一评价的前提是可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任何行为均有行为效力,包括事实效力和法律效力,但只有可明确判断行为人追求的行为,才有行为效力问题。民法中的行为效力问题,实际上不是对民事领域中行为后果的评价问题,而是对民事行为人的追求与民事后果之间的关系的评价问题。发生民事效果的行为(应称民事行为),如含行为人效果意思,当可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内容,存在效力问题,称法律行为;如不含效果意思,则不能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内容,不存在效力问题,称事实行为;例外是,如含行为人通知意思,虽属事实行为,亦可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内容,存在效力问题,称准法律行为。三、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各国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均规定有除斥期间或时效期间,如《日本破产法》第85条规定“否认权自破产宣告日起2年内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自行为之日起经过20年时,亦同。”我国新、旧破产法均未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作出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适用民法上的一般时效(2年);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合同法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第三种观点认为,撤销权的行使既然以破产程序的存在为前提,当破产程序终结后,撤销权自应随之消灭,或者说,破产撤销权主体是管理人,因而破产撤销权存在于管理人的职权终止之前,故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至破产程序终结止。根据新破产法第123条的规定,可以推导出我国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该条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应当追回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由此我们认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不仅存在于整个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而且延续至破产程序终结后的2年内。当然,这样规定对于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可谓周全,但因破产案件的处理往往需要相当的年月,如此长的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间,将使相关的交易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影响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也不利于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影响破产程序的效率,对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新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上的平衡问题上还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引用法条:

您好,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从起哪些时间开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什么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二、民法法理上的撤销权《合同法》区分了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法律是行为规范,也就是行为评价。法律是通过规定行为之效力评价行为的。无论撤回还是撤销,目的均是决定行为效力。民法撤回是通过否定尚未生效之行为而使其不生效。民法撤销是通过否定生效行为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撤回否定的对象是行为,撤回无须否定行为效力。撤销否定的对象也是行为,但目的是否定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是生效行为,未生效行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在存在法律的社会,任何行为完成后,均发生两种意义上的后果:一种是行为完成后的事实状态,即事实后果;一种是法律行为的事实后果即法律后果。行为的事实后果可以理解为行为的事实效力。行为的法律后果可以理解为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律社会中的任何行为均有此类事实效力和法律效力。在这一意义上,行为是否存在效力不成为问题,法学无须讨论行为有无效力、是否生效。法学中的所谓行为效力问题,实际上不是对行为后果的评价问题,而是对行为人的追求与行为后果之间关系的评价问题。这一评价的前提是可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任何行为均有行为效力,包括事实效力和法律效力,但只有可明确判断行为人追求的行为,才有行为效力问题。民法中的行为效力问题,实际上不是对民事领域中行为后果的评价问题,而是对民事行为人的追求与民事后果之间的关系的评价问题。发生民事效果的行为(应称民事行为),如含行为人效果意思,当可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内容,存在效力问题,称法律行为;如不含效果意思,则不能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内容,不存在效力问题,称事实行为;例外是,如含行为人通知意思,虽属事实行为,亦可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内容,存在效力问题,称准法律行为。三、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各国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均规定有除斥期间或时效期间,如《日本破产法》第85条规定“否认权自破产宣告日起2年内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自行为之日起经过20年时,亦同。”我国新、旧破产法均未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作出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适用民法上的一般时效(2年);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合同法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第三种观点认为,撤销权的行使既然以破产程序的存在为前提,当破产程序终结后,撤销权自应随之消灭,或者说,破产撤销权主体是管理人,因而破产撤销权存在于管理人的职权终止之前,故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至破产程序终结止。根据新破产法第123条的规定,可以推导出我国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该条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应当追回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由此我们认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不仅存在于整个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而且延续至破产程序终结后的2年内。当然,这样规定对于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可谓周全,但因破产案件的处理往往需要相当的年月,如此长的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间,将使相关的交易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影响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也不利于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影响破产程序的效率,对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新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上的平衡问题上还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引用法条: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从起什么时间开始?

    专业解答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024.06.01 6625阅读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