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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包括什么

龙* 上海-杨浦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17 13:08:03 429人阅读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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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这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只有合法债权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为后续行使代位权提供了前提条件。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表现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消极不作为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必须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若对债权人到期债权无影响,债权人则无权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需已到期。未到期时,债务人履行债务情况不确定,债权人不能贸然行使代位权。
(5)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这类债权具有人身属性,债权人无法代位行使。

提醒: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严格符合上述要件,且不同案情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17 17: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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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为确保代位权顺利成立,债权人需关注以下要点:
(一)确保债权合法。债权人要保证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
(二)确认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需明确债务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
(三)证明影响到期债权实现。要能够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自己的到期债权实现产生了影响。
(四)核实债务人债权到期。需确认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否则不能行使代位权。
(五)排除专属债权。要明确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如基于扶养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不能代位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025-12-17 17:12: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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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须合法,受法律保护才可行使代位权。

2.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及相关从权利。

3.影响债权实现: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否则不可行使。

4.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未到期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5.非专属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如扶养给付请求权不可代位行使。

2025-12-17 15:2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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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这五个要件。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合法债权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只有受法律保护的债权才能进一步主张代位权。债务人怠于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且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才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同时,债务人的债权需已到期,因为未到期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不确定。另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不能被代位行使。如果在实际情况中涉及债权人代位权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判断是否满足成立要件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7 15:08: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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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满足五个要件。合法债权是基础,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才能受法律保护并行使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关键,其需怠于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同时,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要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若不影响则无法行使代位权。另外,债务人的债权需已到期,未到期时债务人履行债务情况不确定,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就不能被代位行使。

解决措施和建议:债权人应先确认自身债权合法有效。留意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权利及对自身债权的影响。及时关注债务人债权到期情况,遇到符合代位权成立要件的情况,可通过法律途径行使代位权。

2025-12-17 14:11:0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权成立的要件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如果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则债务人的债权就不能算到期债权。如次债务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权,即使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在债务人的情形没有好转或没有提供担保,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种债权行使代位权也无实际意义。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至于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虑,对此法律亦未要求债权人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需对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不能实现的危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当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对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产生影响。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只有当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如果超过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而行使代位权,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因为债务人对超过自己债务的部分有权自主处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权成立的要件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如果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则债务人的债权就不能算到期债权。如次债务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权,即使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在债务人的情形没有好转或没有提供担保,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种债权行使代位权也无实际意义。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至于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虑,对此法律亦未要求债权人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需对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不能实现的危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当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对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产生影响。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只有当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如果超过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而行使代位权,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因为债务人对超过自己债务的部分有权自主处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您好,关于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够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从何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法律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扩展到第三人根据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领域,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事实上的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如果出现表见代理人为故意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签订有损被代理人的权益的合同的情况,则会因表见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使第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这就说明第三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代理行为是有效成立的,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而第三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事代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来赋予第三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权利。4、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虽然不具备代理权,但却赋予了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损人利己之嫌。依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这必然要求第三人也给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对价,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以达到法律对相互处于对立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平衡。所以,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表见代理的这一构成要件,民法学界对此有较多的争议。笔者认为,虽然表见代理不具备代理权,但却具备了代理的表象,该表象使得第三人在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对表见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的注意义务后,还无法预见到该代理人并不具备代理权或者该代理人的权利存在瑕疵。如果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过失,是不可能形成代理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制度既然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在主观上不得存在过失,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就必然要求被代理人对于代理权表象的形成在主观上存在着过失,以避免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受到损害,使得双方在这场市场交易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如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在这里,即使代理人已经越权行使其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存在过失,形成了代理人未越权之表象,致使第三人误以为代理人并未越权而与之实施民事代理行为,实际已构成了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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