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的主体,指的是对案件中双方争议的事项,认为自己有单独权利主张的人。如果因为无法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没能参与原诉讼,且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部分或全部错误,导致自身民事权益受损,就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主体,指的是对案件中双方争议的事项没有单独权利主张,但案件处理结果会对自身产生法律上的影响。若因无法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参与原诉讼,且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损害了自身民事权益,也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间限制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结论: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需满足特定条件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两类主体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一类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类主体对原诉讼双方争议的标的有自己独立的权利主张,若因不能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参加原诉讼,且有证据证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了其民事权益,可提起该诉。第二类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类主体对原诉讼双方的标的虽无独立权利,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参加原诉讼,且生效裁判损害了其民事权益,也可提起该诉。此外,提起该诉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如果对自身是否符合主体条件或如何准备相关证据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帮助。
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者需满足相应条件且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诉讼。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对原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二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三是有证据证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且该错误损害了其民事权益。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起诉条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原诉讼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三是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内容错误并损害了其民事权益。
3.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遵守时间限制。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该诉讼,逾期将丧失起诉权利。
法律分析: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类。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起诉条件为,对原案件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且有证据证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起诉条件为,对原案件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且生效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4)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提醒:
符合条件的主体应严格遵守起诉时间限制,若不确定自身是否属于适格主体,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认起诉资格及相关流程。
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包括两种类型,具体如下: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认为自己有独立请求权的主体。该主体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且有证据证明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自己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主体。该主体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且生效裁判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也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提起时间限制。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具体内容如下: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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