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数额并无法定固定范围,主要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但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同时法律对违约金的调整有明确规则以平衡双方利益。
1.双方可自主协商约定违约金数额,但约定并非绝对有效。若后续发现约定金额与实际损失存在显著差距,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调整。
2.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违约方需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预期利益,但该损失不得超出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
3.违约金的调整需符合法定规则。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请求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即可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据此酌情调整。
法律分析:
(1)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数额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法律未设定具体数值范围,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约定具体金额。
(2)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违约方需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发生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总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程度。
(3)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可请求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超过损失30%作为过分高于的认定标准。
提醒: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及计算方式,避免后续纠纷;若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可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调整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建议双方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避免后续因违约金问题产生争议。
(二)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该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范围。
(三)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受损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数额。若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数额由双方自主商定,法律未设定固定标准或范围。
2、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违约方需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获得的收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签约时能预见到的损失限度。
3、约定的违约金若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提高;若远高于实际损失(通常指超过损失的30%),则可请求适当降低。
结论: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未约定时按实际损失计算,约定过高或过低可请求调整。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数额由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法律未设定具体范围。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属于过分高于的情形。如果您在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方面有具体问题或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得到准确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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