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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确定依据具备哪些条件

易** 青海-黄南 离婚咨询 2025.12.17 09:53:56 330人阅读

离婚损害赔偿确定依据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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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需满足几个关键条件。首先是过错方存在法律规定的严重行为,比如重婚、与他人持续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

其次过错行为必须导致婚姻关系解除,若未离婚仅存在过错,无过错方不能提出赔偿请求。

再者无过错方需实际受损,包括医疗费用这类物质损失,以及因过错引发的精神痛苦等非物质损害。

最后损害结果与过错行为需有直接关联,即损害由过错直接造成。满足这些条件时,无过错方可在离婚时申请赔偿,法院会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确定赔偿数额。

2025-12-17 13:4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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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需同时满足存在法定过错行为、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遭受损害、过错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四个条件。

法律解析:
离婚损害赔偿的确定需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2)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若未离婚仅存在过错行为,不产生该赔偿。(3)无过错方受到损害,涵盖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物质损害如因家庭暴力产生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指因过错行为遭受的精神痛苦。(4)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由过错行为直接引发。满足上述条件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会综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若你遇到相关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的赔偿申请流程及数额计算方式。

2025-12-17 13:2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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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需满足四个法定条件,满足后可在离婚时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这些行为是主张赔偿的前提。

2.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若仅存在过错行为但未引发离婚,无过错方不能主张该赔偿,离婚是赔偿请求成立的必要条件。

3.无过错方遭受实际损害。损害涵盖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如因家庭暴力产生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指因过错行为遭受的精神痛苦。

4.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无过错方的损害是由过错方的法定过错行为直接造成,两者之间需有明确的因果关联。

2025-12-17 12:26: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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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存在法定过错行为。法定过错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这些行为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

(2)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结果发生。仅存在过错行为但未引发离婚时,无过错方不能主张该赔偿,只有过错行为与离婚存在直接关联时,赔偿请求才具备基础。

(3)无过错方遭受实际损害。损害类型涵盖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物质损害如因家庭暴力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实际支出,精神损害指因过错行为造成的精神痛苦等非物质损失。

(4)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无过错方的物质或精神损害,需由过错方的法定过错行为直接引发,不存在其他阻断两者联系的因素。

(5)满足上述条件时,无过错方可在离婚时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会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提醒:
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时需注意收集过错行为及损害结果的相关证据,不同案情的证据要求和赔偿计算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5-12-17 12: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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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错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具体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情形。

(二)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离婚。如果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即使存在上述过错行为,无过错方也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三)无过错方遭受实际损害。损害分为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如因家庭暴力产生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指因过错行为带来的精神痛苦。

(四)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无过错方的损害是由过错方的法定过错行为直接引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5-12-17 11:40:49 回复

解答如下,在我国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是否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关键在于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如何理解“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成为了能否精神损害赔偿时主要考量的内容。同时法释〔2001〕7号文件还在第9条列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分别为:“(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该条文只列举出三种精神抚慰金的方式,先是残疾赔偿金,再是死亡赔偿金,第三种是其他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从第8条和第9条结合起来,可以这样理解,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没有导致残疾、死亡和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导致了残疾、死亡和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残疾和死亡这些表述在理解上没有什么出入,对于没有列举的“其他损害情形”导致的严重后果不好把握,因为目前还没有新的具体的司法文件对该含义进行列举或定义。从法理应该可以认为,该种兜底情形应该和残疾、死亡应属于相近或同等程度的损害。根据上述的理解结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具体案件,可以知道,赔偿权利人都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只有出现残疾和死亡等情形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的标准可以按照相关的人身伤害鉴定标准得到确定。实际操作中对残疾的等级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之间如何对应,还是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指导文件和案件具体情况作自由裁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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