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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娜律师

985高校毕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刑事、合同、婚姻家事、房产类型案件。多次被律师事务所评委“优秀服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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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律师

杨芳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杨芳律师于2013年组建了自己的团队,团队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和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处理。团队所有律师都在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大部分拥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的经历。团队律师经验丰富。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杨芳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杨芳律师清晰的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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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诈骗货物判几年以上

黎* 重庆-秀山县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12.17 08:33:31 375人阅读

贩卖诈骗货物判几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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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诈骗所得的货物,若行为人明知该货物系诈骗所得仍予以贩卖,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该行为会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诈骗犯罪的依法追究。

1.一般情形下,构成该罪的行为人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若情节严重,行为人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判断情节是否严重会综合考量犯罪所得货物的价值、数量、种类等因素。

3.单位实施该行为的,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关于个人犯罪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2025-12-17 12: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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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贩卖诈骗所得货物,若行为人明知货物为诈骗所得仍进行贩卖,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此处的明知包括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例如货物来源无法提供合法凭证、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交易时故意规避正规流程等情形,均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应当知道。

(2)该罪的处罚标准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情形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判断情节是否严重会综合考量犯罪所得货物的价值、数量、种类等因素。

(3)单位实施贩卖诈骗所得货物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的刑罚标准予以处罚。

提醒:
不要收购或贩卖来源不明、价格异常的货物,若发现货物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若已涉及相关行为,建议尽快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自身责任。

2025-12-17 12: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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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要贩卖来源不明的货物。如果对方无法提供货物的合法来源凭证,比如正规发票、进货合同、产品合格证明等,应当拒绝交易,避免卷入违法犯罪活动。

(二)若发现所贩卖货物可能是诈骗所得,应立即停止交易,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动配合调查工作。这样可以避免因继续交易而承担刑事责任,也有助于司法机关打击上游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5-12-17 10:4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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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诈骗所得的货物,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其收益罪。一般情形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货物是诈骗所得仍贩卖,会妨碍司法机关对上游诈骗行为的追究。实际办案中,判断情节是否严重,会综合货物的价值、数量、种类等因素。

单位实施此类行为的,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标准处罚。

2025-12-17 09:1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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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贩卖诈骗所得货物,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明知是诈骗所得的货物仍予以贩卖,会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诈骗犯罪的追究,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量刑分为两种情形,一般情形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判断情节是否严重会综合考虑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价值、数量、种类等因素。单位实施该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自身行为性质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2025-12-17 09:01:16 回复

一、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与非罪本罪属结果犯。本罪的起刑点为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相对以特定对象的犯罪如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3)未补缴应缴税额;(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一)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区分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罪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而其他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随着实践的发展,单个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对象将进一步缩小。(二)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偷税罪的的界限这两种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海关监管秩序,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客观方面主要区别是,前者特指在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过程中偷逃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而后者则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税额10%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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