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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进行诉前调解要什么东西

董** 四川-眉山 离婚咨询 2025.12.16 15:11:39 410人阅读

离婚进行诉前调解要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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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前调解需携带身份类、证据类及陈述材料三类关键材料,以满足程序要求并支撑调解诉求。

1.身份类材料是进入调解程序的基础。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这些材料可直接证明参与调解人员的身份有效性,以及双方现存的婚姻关系,是启动诉前调解的必备前提。

2.证据类材料是支撑调解诉求的核心。需围绕三个维度准备,一是夫妻感情状况证据,如分居协议、争执记录、家庭暴力报警记录等,用于证明感情是否破裂;二是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包括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明细、股票账户信息等,明确共同财产的范围和细节;三是子女相关证据,若涉及子女抚养争议,需携带出生证明、抚养费支付凭证、子女意愿表达材料等,为子女抚养问题的协商提供依据。

3.陈述材料可提升调解效率。提前梳理婚姻关系的主要情况、个人的具体诉求及对应的理由,形成条理清晰的陈述材料,能在调解时更准确表达想法,帮助调解人员快速把握争议重点,推动调解进程。

2025-12-16 20: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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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身份类材料: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这两类材料用于证明参与调解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婚姻关系的存在,是调解程序启动的必要前提。

(2)证据类材料:需准备与夫妻感情状况相关的证据,如分居协议、吵架记录、家庭暴力报警记录等,可辅助证明感情是否破裂;财产相关证据包括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明细、股票账户信息等,用于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涉及子女抚养权或抚养费争议时,需携带出生证明、抚养费支付凭证、子女意愿表达材料等。

(3)陈述材料:可提前准备书面陈述材料,梳理婚姻基本情况、具体诉求及理由,便于在调解过程中清晰有条理地表达自身立场。

提醒:
参与离婚诉前调解时,需确保携带的材料原件完整且复印件清晰,证据类材料需真实有效,若对材料准备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员确认,避免因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要求影响调解进程。

2025-12-16 19:4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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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备身份类材料。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于证明个人身份;携带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于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

(二)准备证据类材料。涉及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如分居协议、吵架记录、家庭暴力报警记录等,用于证明感情是否破裂;涉及财产的证据,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明细、股票账户信息等,用于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涉及子女的证据,如出生证明、抚养费支付凭证、子女意愿表达材料等,若有子女抚养权或抚养费争议时需携带。

(三)准备陈述材料。梳理婚姻基本情况、离婚诉求及理由,使调解时表达更清晰有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5-12-16 18:3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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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身份与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于确认参与调解者的身份及婚姻状态。

准备能体现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如分居协议、争执记录、家庭暴力报警回执等,帮助判断感情是否已无法修复。

整理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材料,像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行驶证、银行存款明细、股票账户信息等,明确需要分割的财产范围。

若涉及子女抚养问题,需携带子女出生证明、抚养费支付凭证、反映子女意愿的材料,为抚养权及抚养费协商提供依据。

可提前准备书面陈述,梳理婚姻经历、自身诉求及理由,让调解时的表达更清晰有条理。

2025-12-16 18:00: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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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诉前调解需携带身份类、证据类及陈述材料三类相关材料。
法律解析:离婚诉前调解是化解婚姻纠纷的重要前置程序,携带相关材料是确保调解有序开展的必要条件。身份类材料用于确认参与调解双方的身份信息及合法婚姻关系,是调解得以进行的基础。证据类材料中,感情状况证据可辅助证明夫妻感情是否达到法定破裂情形,财产证据能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归属,子女相关证据则为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标准的协商提供事实依据,这些材料均与民法典中关于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规定密切相关。陈述材料可帮助调解双方清晰梳理婚姻情况、表达诉求及理由,提升调解效率。若对材料准备的具体细节或调解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存在困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指导。

2025-12-16 16:14:2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盗窃罪证据标准的研究是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犯罪与刑罚的实体规定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一般规定,确立认定盗窃罪犯罪构成及法定量刑事实所具备的证据标准和证据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盗窃罪的证据从盗窃罪的证明对象入手,可以从盗窃罪的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标准。(1)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2)行为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有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到达盗窃现场的毛发、指纹、脚印以及其他遗留痕迹的技术鉴定结论;证明赃物价值的鉴定结论;证明收缴赃款、赃物、犯罪工具等物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特定手段进入现场及从特定位置窃取特定物品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图以及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视听资料。(3)结果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证言,有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行为人销赃时所派生出的有关证据如买赃人陈述,典当行收据,盗窃信用卡后的提款记录,盗窃文物后出卖、出境的证据;盗窃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的失窃证明等;未遂和中止的结果证据。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要有证明犯罪对象是巨额现金、国家珍贵文物或贵重物品的证据,同时要有证明行为人确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造成财物损失的证据。(4)主观证据。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5)情节证据。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对于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案件,还应当包括公私财产损失证据、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证据;量刑情节证据,应当包括有关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盗单位性质、行为人作案方式、行为人以往有无前科、被害人情况、被盗物品性质、损失情况等证据。当然,这些盗窃罪证据标准及证据要素,并不要求每一个案件都全部具备。

一般可以带衣服、被褥,毛巾,牙膏、牙刷等日常生活用品。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一种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法律依据:1、《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二十四条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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