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学校对学生所持手机的管理方式,如果该学校已经明确地以书面形式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那么这种做法就是符合法律规范的;
然而,如果学校侵犯了学生对自己手机所享有的所有权权益,那么这便构成了违法行为。
手机是学生或是家长的个人财物,校方并没有权力对其进行占有或损毁。
即便学校制定了相关规定,或者与家长签署了诸如“没收或销毁学生手机”等类似协议,也无法证明学校就因此获得了毁坏手机的权利。
学校应该妥善保管好学生的所有物品,如果发生任何损坏情况,应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学校同样无权将学生的充电宝进行销毁处理,而应将其归还给学生本人。
若出现争议,可向学校所在地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寻求帮助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老师的做法显然是不妥的,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为了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法律对搜查作了严格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此条规定的搜查权属于刑事侦查权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而且《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还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总之,搜查只能由法定的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除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身搜查,否则就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 老师虽然享有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权利,但并不享有法律规定的搜查权。另外说的是,老师指使学生互相搜查,也是对学生人身权利的漠视和侵犯,是一种违法的行为,甚至应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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