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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被多人起诉如何执行

刘** 陕西-商洛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15 00:44:17 384人阅读

债务人被多人起诉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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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债权人要先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像判决书、调解书等,才能进入执行程序。

2.若债务人财产够还所有债,按债权比例或执行措施先后顺序还钱。

3.若债务人是企业法人且财产不够还债,当事人可申请其破产,按比例清偿。

4.若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在财产执行完前,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普通债权原则上按占比受偿。

2025-12-15 05: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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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务人被多人起诉后,执行程序依债务人财产状况和主体性质而定,财产足可清偿按比例或先后顺序受偿,不足清偿时企业法人可进入破产程序,公民或其他组织可申请参与分配。
法律解析:
各债权人要先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等,才能进入执行阶段。当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债权人可按债权比例或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于企业法人,当事人可申请其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按比例清偿;对于公民或其他组织,在其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普通债权原则上按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如果在债务执行方面遇到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帮助和解决方案。

2025-12-15 04:4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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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被多人起诉后的执行程序,会依据债务人财产状况和主体性质有所不同。当债务人财产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或执行法院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前提是债权人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

若债务人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处理方式因主体而异。若债务人为企业法人,当事人可申请其破产,通过破产程序按比例清偿债务。若债务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其财产执行完毕前,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普通债权原则上按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应及时起诉并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时,当事人要及时申请破产。公民或其他组织作为债务人时,其他债权人需留意执行进度,及时申请参与分配。

2025-12-15 02:5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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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要启动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前提是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像判决书、调解书等。这是执行的基础依据。
(2)当债务人财产能清偿全部债务时,有两种受偿规则。一是按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受偿,二是依据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3)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且为企业法人,当事人可申请其破产,通过破产程序按比例清偿债务。
(4)若债务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财产执行完毕前,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普通债权原则上按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提醒:
债权人应及时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不同主体的债务人在财产不足时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以确定最佳执行策略。

2025-12-15 02:4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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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债权人先获取生效法律文书,像判决书、调解书之类。
(二)进入执行阶段,若债务人财产能清偿全部债务,按债权比例或执行法院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
(三)若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且是企业法人,当事人可申请其破产,通过破产程序按比例清偿。
(四)若债务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其财产执行完毕前,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普通债权原则上按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025-12-15 02:31:3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关于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精神,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但这里的“不能清偿债务”并不等同于破产还债程序中的不能清偿。而是指被执行人由于某种原因暂时缺乏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而不能理解为呈连续状态的缺乏清偿能力。否则与《意见》的本意相违背,使被执行人的到期债不能及时得以执行,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关键,即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第三人对该项债务依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有向被执行人清偿的义务。不到期的债权,人民不能执行。债权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对到期部分予以执行。  3、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提出执行申请。有人认为,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不必一定通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执行,而可直接予以执行,理由是在《意见》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可依”,不是“必依”。如果狭义地理解为必须由申请执行人申请作为对该第三人执行的提起,那就变成了而无实际意义,脱离了执行工作的实际,有悖于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首先就是人民应当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人民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人民的工作应时刻贯穿“执法必严”的法制基本要求。  4、人民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首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对这一程序,《意见》第300条作了规定,但未明确规定要向第三人发出何种通知,在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有人认为,应当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因为第三人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人认为,应当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为第三人实际上也是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主体。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做法都是不足取的。  首先,关于“代为履行通知书”,是擅自制造的一个术语,在法律上是不规范的,也是极不严肃的,而且,“代为履行”这一提法本身也不科学。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本身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由于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才使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建立了联系,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是基于被执行人的委托代为履行,而是协助人民执行工作的一种行为。  其次,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作法也是不恰当的,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学理论,只有向被执行人才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而第三人是案外人,不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自然就不能称为被执行人,故也就不能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第三人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被执行人对其有到期债权,为了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法律规定,人民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有协助人民执行该项财产的义务,故人民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5、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有人认为,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务存有异议,人民应当对该异议予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人民应向其下达“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下达该通知书后,即可强制执行;对于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不能执行;对于双方没有结算的,要限期予以结算;对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进行结算的,可责令被执行人提讼或经有关部门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审查异议的做法是不恰当的,是违反法律精神的。  《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在第三人提出异议时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仍然予以执行,无疑是无视法律规定,随意扩大人民的职权。况且,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时人民予以审查,对异议不成立的,下达“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并予以强制执行,容易造成未审即判、审一案定案外案的不良后果。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其做法是不足取的。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提出异议,部分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对未提出异议部分予以执行。关于债权虽已到期,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尚未结算的,可在结算后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予以执行,而不能在双方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责令被执行人提讼,因为诉权是每一个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该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有权提讼,也有权不提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人民都不能干涉。  6、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则可对未履行部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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