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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怎样分配

简** 上海-闵行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14 05:22:13 496人阅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怎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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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在婚姻持续阶段购买的房产,一般视为双方共同努力所得。
(2)离婚分割财产时,均等分割是原则。不过会先确定房产实际价值,同时考虑双方贡献。像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购房,或者一方父母明确只赠与己方子女购房款,这类情况分割时可适当多分。
(3)双方能协商一致的话,可按约定分割,比如一方拿房产所有权,另一方获补偿款。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会综合房屋来源、双方经济状况和生活需求等因素,公平合理分割,保障双方权益。

提醒:
在购房及分割财产过程中,注意保留出资等相关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14 11: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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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要先确定房产实际价值,可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若一方有婚前个人财产用于婚后购房、婚后一方父母明确只对己方子女赠与购房款等情况,需保留好出资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分割时争取适当多分。
(三)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分割方式,如一方拿房另一方拿补偿款等,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
(四)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准备好房屋来源、双方经济状况等相关材料,以便法院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12-14 10:06: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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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关系存续时买的房,通常算共同财产。

2.离婚分割财产,一般均等分割。先确定房产价值,再看双方贡献。若一方出资多,如用婚前财产或获己方父母明确赠与,分割时可适当多分。

3.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约定分割,如一方拿房,另一方获补偿。协商不成,可诉讼,法院会综合多因素公平分割,保障双方权益。

2025-12-14 08:4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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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通常均等分割,也可按约定或法院判决分割。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一般遵循均等分割原则。不过,若一方对购房出资较多,像用婚前个人财产购房或一方父母明确只赠与己方子女购房款等情况,分割时可适当多分。双方能协商一致的话,可按约定方式分割,比如一方得房另一方获补偿款。若协商不成,可诉讼由法院判决,法院会综合房屋来源、双方经济状况、生活需求等因素,公平合理分割以保障双方权益。如果您在夫妻房产分割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5-12-14 06:5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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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通常均等分割。不过会先确定房产实际价值,再考虑双方贡献等因素。
2.若一方对购房出资多,像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购房,或婚后一方父母明确只赠与己方子女购房款,分割时可适当多分。
3.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约定方式分割,比如一方获房产所有权,另一方得补偿款。
4.协商不成可诉讼,由法院根据房屋来源、双方经济状况、生活需求等因素,公平合理分割,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建议夫妻在购房时明确出资情况并保留证据,有争议时先友好协商,协商无果及时寻求法律途径。

2025-12-14 06:16:41 回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你好,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有自由裁量权,当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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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4 8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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