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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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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是否要给对方补偿

陈** 重庆-长寿区 离婚咨询 2025.12.13 14:00:54 491人阅读

夫妻离婚时是否要给对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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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夫妻离婚时一方是否需向对方支付补偿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主要涉及家务劳动补偿、过错损害赔偿及生活困难帮助三种情形。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若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如果您在离婚过程中对补偿问题存在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3 17: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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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一方是否需要向对方支付补偿,需根据具体情形综合判断。

1.若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这类义务虽难以用经济价值直接量化,却对家庭稳定和另一方的职业发展提供了关键支持,离婚时该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过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需结合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

3.此外,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帮助的具体方式和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生活需求等情况作出判决。

2025-12-13 16:33: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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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帮助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提醒:
离婚时补偿或帮助的请求需依据具体情形准备相应证据,建议遇到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3 16:1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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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若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帮助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5-12-13 15:27: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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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若一方在抚养孩子、照顾长辈、辅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担了更多家庭责任,有权向对方索要补偿,对方需予以支付。双方可先协商补偿方式;协商无果的,由法院作出判决。

若因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过错导致离婚,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另外,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陷入困境,而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帮助。帮助的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处理。

2025-12-13 15:00:5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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