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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后能否分到款项

李** 四川-阿坝 破产清算咨询 2025.12.13 06:25:58 402人阅读

破产清算后能否分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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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可密切关注破产财产状况和清偿进度,及时向破产管理人了解相关信息,以便第一时间知晓是否有可分配财产。
(二)若对破产财产的认定、分配方案等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合法途径提出,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三)在破产程序中积极配合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信息,有助于顺利推进破产清算和分配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025-12-13 12: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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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清算后债权人能否分到钱,受多种因素影响。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先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顺序偿债。
2.清偿顺序依次为职工工资等、社保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3.若财产付完费用还有剩余,会按顺序分给债权人;若不够付费用,法院终结程序,债权人可能没钱分;若付完前序债务没剩钱,普通债权人也分不到。最终结果要看财产情况和清偿顺序。

2025-12-13 10:3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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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清算后债权人不一定能分到款项,最终结果取决于破产财产实际情况和清偿顺序。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财产会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照职工工资等、社保费用和税款等、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如果破产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且有剩余,债权人可按顺序获得分配;若财产连破产费用都无法支付,法院会终结破产程序,债权人可能分文无收;要是破产财产在支付前序债务后没有剩余,普通破产债权人同样无法分到款项。所以,债权人能否分到钱以及能分到多少,都要依据实际的破产财产状况和清偿顺序来确定。如果您在破产清算相关债权问题上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13 09:3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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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后债权人不一定能分到款项,其结果受破产财产状况和清偿顺序等因素影响。法律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

若破产财产充足,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有剩余,债权人可按顺序获偿。若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法院会终结程序,债权人无法获款。若支付前序债务后无剩余,普通破产债权人也分不到钱。

为保障权益,债权人可在企业经营时密切关注其财务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在破产程序中,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了解破产财产处置和分配情况,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帮助。

2025-12-13 07:5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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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破产清算时,债权人能否分到款项存在不确定性,这由多种因素决定。法律明确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后续按职工工资等、社保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依次清偿。若破产财产充足,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有剩余,会按清偿顺序分配给债权人。
(3)但如果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法院会终结破产程序,债权人可能无法获得款项。当破产财产支付前序债务后无剩余,普通破产债权人同样无法分到款项。

提醒:
债权人在面临债务人破产清算时,要密切关注破产财产状况和清偿顺序。因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2-13 07:12:4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清算组的基本职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其具体指责包括:1、接管破产财产。清算组接受任命后的主要职责,就是接管破产财产。在清算组接管之前,按照规定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必须在交接前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做好财务决算工作,保管人员编制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务的清洁工作。这些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办理交接时时有原法人代表移交给清算组。2、管理破产财产。清算组接管以后,要对破产财产实施全面的管理。破产财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人员管理。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追缴债务和在外财产;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追回因破产无效[行为给付的财产。4、履行破产财务的对外义务。清算组接管财产后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向取回权人交还财产;向别除权人交换财物;承认抵消抵消权人的抵消主张;支付破产费用。5、制定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清算组应当在核实破产财产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然后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情况确定可分配财产的价值,按照《企业破产法》第37条规定的顺序制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批准后执行。6、办理破产程序中介的有关事务。清算组应当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向人民提交清算报告,并且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破产清算组的主要职责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或召开债权人会议。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批准执行。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应收票据”,并分配剩余资产;2、“银行存款”,清算组应设立23个会计科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清算损失等、清算收益,记录变现价值和变现损益,包括清算费用、“半成品”、“应付利润”,包括“清算费用”、“其他应交款”和“应付债券”共9个科目、核算破产损益、“投资”、“材料”、全面清查破产企业的财产,资产类科目、“应付票据”;4、编制破产清算会计报表、“其他应付款”。1、债务,按其科目的性质可分为三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应交税金”,确认计量破产资产和破产债务,结束清算工作、“固定资产”,编制清查后的资产负债表。根据《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5。第一类,包括“借款”,结束旧账、“应付福利费”,清算损益类科目;6、负债按破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再分类,破产清算会计的主要内容与程序如下、“产成品”、“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共11个科目。第二类,负债表科目,并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第三类;3、接管破产企业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文书档案,包括“现金”、按法定顺序清偿破产债务、“应收款”,设置新账、变现破产资产、“应付工资”、“土地转让收益”和“清算损益”共3个科目

在公司无法继续运营下去,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公司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此时会由工作人员组成破产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偿。除清算获得外,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在清算行为结束后,破产清算股东异议有用吗一、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即:债权人在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应证明三种情形同时存在:一是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是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是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企业破产法未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原因或条件,因此债权人提出申请时不需要提交债务人的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交相关财务凭证等材料。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二、股东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责任按照《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债务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认缴纳的出资到位,以及公司成立后未有抽逃出资行为的,且公司具有的法人人格,在公司清算及破产清算中,股东无须另行就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也就是“有限公司”的法律含义。《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三、破产清算股东异议有用吗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是由的工作人员组成的,清算后也由清算组成员进行确认,故而破产清算股东异议是没有用的,必须严格按照清算结果进行债务清偿。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破产清算股东异议的情形,一般是对债权的异议,例如,认为某到期债权应当进行偿还,但是破产清算是由工作人员组成的,最后也是由其进行确认,自然他们是考虑了多种因素了的,故而即使有异议,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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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7 209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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