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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股权冻结上诉该如何操作

席** 上海-浦东新区 股权咨询 2025.12.13 07:30:27 430人阅读

离婚诉讼股权冻结上诉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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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法定上诉期内,即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上诉状,可选择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交。
(二)上诉状要明确上诉人、被上诉人信息,清晰写明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重点阐述对股权冻结裁定不服的具体原因,像冻结程序违法、冻结范围不合理等。
(三)准备相关证据材料支持上诉理由,例如股权实际情况证明、冻结行为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等。
(四)提交上诉状和证据后,按法院通知预缴上诉费用。
(五)等待二审法院安排开庭审理,庭审中清晰有条理地陈述上诉观点,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保障上诉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12-13 12: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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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时间:收到一审判决书15日内,向原审或上一级法院提交上诉状。
2.上诉状内容:明确双方信息,写清上诉请求、事实理由,重点说明不服股权冻结裁定的原因,像程序违法、范围不合理等。
3.准备证据:准备能支持上诉理由的材料,如股权实际情况、权益受损证据等。
4.预缴费用:提交上诉状和证据后,按通知预缴费用。
5.庭审陈述:等待二审开庭,庭审清晰陈述上诉观点,严格遵循程序和期限。

2025-12-13 11:4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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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诉讼股权冻结上诉要在收到一审判决书15日内提交上诉状,明确相关信息及上诉理由,准备证据,预缴费用,按程序参加二审庭审以保障上诉权利。
法律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一审裁定不服有权上诉。离婚诉讼中股权冻结上诉,需在法定的15日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这是启动上诉程序的关键一步。上诉状明确相关信息、请求和理由,能让法院清晰了解诉求。准备支持上诉理由的证据材料,是为了在二审中有力证明观点,比如股权实际情况证明可说明冻结范围是否合理。预缴上诉费用是法定要求,未按规定缴费可能导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参加二审庭审,才能确保上诉权利有效行使。若在离婚诉讼股权冻结上诉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12-13 10:41: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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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股权冻结上诉需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要在收到一审判决书15日内,向原审或上一级法院提交上诉状,明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信息、上诉请求与事实理由,着重说明对股权冻结裁定不服的原因,像冻结程序违法或范围不合理等。
2.准备相关证据材料支持上诉理由,如股权实际情况证明、冻结行为损害自身权益的证据。
3.提交上诉状和证据后,按法院通知预缴上诉费用。
4.等待二审法院安排开庭审理,庭审中清晰有条理陈述上诉观点。整个上诉过程务必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以此保障上诉权利有效行使。

2025-12-13 09:50: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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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上诉时间需严格把控,必须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这是法定的上诉期,逾期则上诉权利丧失。
(2)上诉状的撰写至关重要,要清晰明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信息,精准阐述上诉请求以及不服股权冻结裁定的事实理由,像冻结程序违法、范围不合理等情况都要具体说明。
(3)证据准备不可或缺,应收集能支持上诉理由的材料,如股权实际情况证明、冻结行为损害自身权益的证据等,这有助于增强上诉的说服力。
(4)按法院通知预缴上诉费用,这是完成上诉程序的必要步骤。
(5)等待二审开庭时,庭审中要清晰有条理地陈述上诉观点,展现自己的诉求和依据。

提醒:上诉过程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严格,稍有不慎会影响上诉权利。因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12-13 08:31:42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冻结程序的应用(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冻结控制性执行措施,可适用于无形财产。因此对股权的执行,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预期应得的股息进行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或公司向被执行人支付。对股息冻结的裁定,应直接送达公司和被执行人,此时对股息的支配权人是公司,如被执行人提取或公司支付股息则按民事强制措施予以制裁。(二)对股权本身也可采取冻结的措施。《执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冻结股权时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股权的转移手续及支付股息,冻结股权的措施延及股权的股息。实践中不仅要通知公司,同时要通知工商登记部门,以防止企业和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冻对。对被执行人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进行冻结时,除向工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外,还应向企业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送达,以限制股权的转让。最高院《关于冻对、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执行股权作了示范,同时还涉及到了一些相关问题,特别是冻结的数量应以股权持有人的债务为限,不能随便扩大。二、通知的应用(一)《公司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履行通知义务是转让的前提条件,也是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应先告知全体股东,人民将对被执行人在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征得全体股东半数同意后予以转让。要提出注意的问提是无论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在转让时,应通知在一定期限内同等条件下都有优先购买权。(二)对被执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采取控制措施时,应通知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如被执行人未按通知期限转让,则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对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的执行应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及权威性。(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应参照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1997年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为使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应通知合资他方有关执行案件的来源、执行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并针对合资他方提出的问题,依照法律给予解答,并要求合资他方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表示,并通知这一表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在确认被执行人除在此企业的股权外别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情况下,方可强制转让,但强制转让股权时,应告知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三、变价的应用变价是执行股权追求的最终目的,是使债权人得以实现的最终保证。变价这一环节是执行股权最关键的一个程序,无论股东自愿转让还是强制转让,对股权的价值必须掌握准确。人民通过依法评估,确定股权的真实价值,会使执行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对股东、债权人和受让人也是一种保护。对股权的评估尤为重要,在股权评估时应注意的问题是:第一,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选择评估机构,如协商不成的,才由指定评估机构;第二,所选的评估机构的资格和条件必须具备评估股权的要求;第三,防止人为将股权价值低估或高估,以至损害债权人利益,给执行工作造成阻碍;第四,评估机构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式进行,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全面评估,反映股权的真实价值。四、转让与变更的执行转让是执行股权的唯一方法,无论是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还股权抵偿给债权人,都属于转让。执行股权的转让可分为自行转让和强制转让。(一)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执行人自行转让股权,应在人民的允许并监督下进行,将所得收益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二)强制转让又分为直接强制转让和通过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强制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执行可采取用股权抵偿债务的方式直接强制转让,也可采取拍卖、变卖方式强制转让给他人。(三)执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盗公司股权时,应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直接强制转让。(四)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无论其他股东是否同意,采用的是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的强制转让。(五)执行合资企业股权时,强制转让股权,应注意按照合资企业法律的规定,争取合资他方的同意,在其不同意又符合强制转让的条件下,才可转让,但应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股权强制转让后,应下裁定予以确认,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企业的股东名册也要相应记载变更事项。对合资企业,还要重新签订合营协议,修改合资合同和企业章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批准。受让人可依据转让确认裁定,依据《公司法》或有关行政法规向主张权利,要求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维护其权益或要求积极作为,以维护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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