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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算婚内财产吗

秦* 福建-漳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13 02:31:09 330人阅读

股权代持算婚内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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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代持股权,属于婚内财产。婚姻期间财产通常是夫妻共有,即便股权由他人代持,实际出资人权益受保护,对应财产权益也归夫妻共有。
2.特殊情况:若能证明出资是一方婚前财产,或夫妻有特别约定财产归一方,那代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就属出资方个人财产。

2025-12-13 08: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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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权代持是否算婚内财产需分情况判断,若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代持股权,一般属于婚内财产;若出资为一方婚前财产或有特别约定归一方所有,则不属于婚内财产。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股权,即便股权由他人代持,实际出资人对股权享有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应的财产权益也属于夫妻共有。不过,若能证明出资是一方婚前财产,或者夫妻双方对该财产有特别约定归一方所有,那么代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就是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在股权代持及婚内财产认定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3 06:1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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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代持是否为婚内财产要分情况。若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在婚姻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股权,通常属于婚内财产。婚内所得财产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股权由他人代持,实际出资人对股权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应财产权益夫妻共有。
2.若有证据表明出资是一方婚前财产,或夫妻双方对该财产有特别约定归一方所有,那么代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不属于婚内财产,而是出资方个人财产。
解决措施和建议:夫妻双方可签订财产协议,明确股权代持财产归属;保留好出资凭证等证据,以证明财产来源,避免产生纠纷。

2025-12-13 04:3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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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若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取股权,此股权应认定为婚内财产。依据法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多为共同财产,即便股权由他人代持,实际出资人对股权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对应的财产权益也属夫妻共有。
(2)若有证据表明出资是一方婚前财产,或者夫妻双方对该财产有特别约定归一方所有,那么代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就不属于婚内财产,而是出资方个人财产。

提醒:
在涉及股权代持时,注意留存出资来源等相关证据。不同婚姻财产情况对应的法律认定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13 04:1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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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确定代持股权是否为婚内财产,可先核实出资情况。若出资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代持股权一般属于婚内财产。
(二)若一方能提供证据,比如婚前财产证明或者夫妻间关于财产归属的特别约定,证明出资为婚前财产或财产归一方所有,那么代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为出资方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5-12-13 02:40:3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内部股权代持协议范本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上海共同签署。委托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受让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委托内容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第二条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3.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3.3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3.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4.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4.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4.4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收取代持报酬元。第六条委托持股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第七条保密条款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第八条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公司注册地人民诉讼解决。第九条其他事项9.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签名):乙方(签名):其他股东对以上股权代持事宜均已知晓,并无异议。股东(签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内部股权代持协议范本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上海共同签署。委托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受让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委托内容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第二条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3.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3.3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3.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4.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4.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4.4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收取代持报酬元。第六条委托持股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第七条保密条款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第八条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公司注册地人民诉讼解决。第九条其他事项9.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签名):乙方(签名):其他股东对以上股权代持事宜均已知晓,并无异议。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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