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一)担保权人在破产清算中,对破产人特定财产有别除权,可优先受偿;若优先受偿未完全实现,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若放弃优先受偿,债权按普通债权处理。
(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能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三)重整程序里,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且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025-12-13 07:03:02 回复
咨询我
1.破产清算时,有担保权的人对特定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即别除权。若优先受偿后仍有债权未获清偿,未受偿部分按普通债权处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也按普通债权算。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通过偿债或提供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3.重整程序中,担保权一般暂停行使,但担保物可能损坏或价值大减,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担保权人可请求法院恢复行使。担保权虽优先,但受破产程序规定限制。
2025-12-13 05:14:43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破产清算中担保权有优先地位但受破产程序规定限制,特定财产担保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未完全受偿或放弃受偿的债权作普通债权,管理人可取回质物等,重整程序中担保权一般暂停行使。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破产清算里,对破产人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凭借别除权可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若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还有未受偿的债权,这部分就作为普通债权;若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同样按普通债权处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能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债权人接受的担保来取回质物、留置物。在重整程序中,通常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不过当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且危害到担保权人权利时,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由此可见,担保权虽有优先地位,但需遵循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定。如果大家在破产清算担保处理方面有更多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5-12-13 03:37:25 回复
咨询我
1.担保权在破产清算中具有优先地位,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优先受偿,这体现了别除权。不过该权利并非绝对,也受破产程序相关规定限制。
2.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时,未受偿债权转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同样作为普通债权。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4.重整程序中,担保权一般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
建议管理人在处理担保物时要权衡各方利益,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担保权人密切关注担保物状况,适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13 01:56:45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在破产清算中,对破产人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拥有别除权,可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若行使优先受偿权后未完全受偿,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若放弃优先受偿权,债权也变为普通债权。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能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3)重整程序里,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通常暂停行使,但当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且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
提醒:
担保权人在破产清算中虽有优先地位,但需关注破产程序相关规定。不同破产情形下担保权处理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13 01:09: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