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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有哪些证据

程** 浙江-舟山 合同终止咨询 2025.12.11 17:07:27 443人阅读

解除合同有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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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需提供的证据主要有五类:
合同本身,它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约定解除条件的依据。
解除通知证据,如书面函、邮件、短信等,证明已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
违约证据,若因对方违约解除,需提供对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的证据。
不可抗力证据,要有政府文件、新闻报道等证明不可抗力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协商一致证据,若协商解除,需有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明达成解除合意。

2025-12-11 20:3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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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解除合同需提供五类证据,分别是合同本身、解除通知相关证据、违约证据、不可抗力证据、协商一致解除的证据。
法律解析:
合同本身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约定解除条件的根本依据,是解除合同证据的基础。解除通知相关证据,如书面通知函、邮件、短信等,可证明已按规定向对方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愿。若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合同,违约证据就必不可少,像货物质量检验报告、银行流水等能证明对方未恰当履行合同义务。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则要提供政府文件、新闻报道等证据来证明该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可证明达成了解除合意。在实际处理合同解除事宜时,各类证据都可能影响到最终结果。如果对合同解除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25-12-11 19:5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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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需提供五类证据。合同本身是基础,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和约定解除条件。解除通知相关证据,如书面通知函、邮件、短信等,证明已按法定或约定方式发出解除意思表示。

若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需提供违约证据,像交付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未按时付款的银行流水等,证明对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要有政府文件、新闻报道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影响合同履行。双方协商解除的,要有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明达成解除合意。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妥善保管合同文本,避免丢失损坏。
2.发出解除通知时,选择可留痕的方式。
3.及时收集违约、不可抗力等相关证据。
4.协商解除时,及时固定达成合意的证据。

2025-12-11 19:4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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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本身是基础证据,其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判定合同关系和解除依据的关键。
(2)解除通知相关证据,包括书面通知函、邮件、短信等,可证明已按规定方式向对方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愿,是解除程序合法性的重要体现。
(3)违约证据在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至关重要,如交付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未按时付款的银行流水等,能证明对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
(4)不可抗力证据,如政府文件、新闻报道等,用于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是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必要证明。
(5)协商一致解除的证据,像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可证明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了合意。

提醒:在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同案情的证据要求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11 17:5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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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需提供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合同本身,其可确立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约定解除条件。

(二)解除通知相关证据,例如书面通知函、邮件、短信等,用于证明已按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愿。

(三)违约证据,在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时,需提供对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如货物质量不合格检验报告、未按时付款银行流水。

(四)不可抗力证据,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要有政府文件、新闻报道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

(五)协商一致解除的证据,双方协商解除时,需有能证明达成解除合意的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025-12-11 17:44:0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什么意思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是指行政诉讼主体提供到,用来证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及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具有违法成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诉讼证据的合法与否,是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据的基本特征,即“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通说之一,行政诉讼证据亦为其题中之意。我国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作为了缩小解释,并且有相当的灵活性,但同时也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主观考量和自由心证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因此,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含义可以作如下理解:非法证据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或者其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针对那些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应加以适用的证据,因基于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的考虑,或者为了防止不可靠的证人以及误导的证言影响案件裁判,而明确规定将其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而非法证据的排除又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通用的两种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之一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很短,但在诉讼程序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限制了行政被告方的取证权利,对防止滥用公权力利进行非法取证,规范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若干规定》的界定,判断非法证据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是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二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基于这两个基本标准,《若干规定》第57条列举了九种具体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非法证据,第58条作为概括性的补充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上述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不合法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非法定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所作的证言;二是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人员所收集的证据;三是非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制作或非司法人员依法提供的鉴定结论等。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便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表现为在行政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包括《若干规定》第57条第一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第62条第二款(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及其他情形。3、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在证据的形式审查中不合法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未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有关单位出具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据;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等。4、通过非法权能取得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取得证据时运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直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未经授权收集的证据。5、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审查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使这些证据在其他方面都是合法的)。6、其它违反行政诉讼规定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的证据,或者是相对人(原告)及其他人提出的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法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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