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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拘传是否构成自首?

龙** 香港-市区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4.07 01:58:20 6024人阅读

我的堂弟开车时不小心和他人相撞,造成对方重伤。检察院指控为交通肇事罪,之后经过口头传唤,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想知道拘传是否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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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传唤后,自愿和自主的选择余地较大,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司法解释》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如果仅仅受到传唤便主动、直接归案的,反而未被视为自动投案,这种主张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以上是我关于拘传是否构成自首这一问题的看法,望采纳。

2018-04-07 02:0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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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拘传是否构成自首这一问题,依据刑法第67条、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犯罪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我认为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理由如次:依据刑法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018-04-07 01:59:20 回复

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是一个量刑情节,如果 没有自首,那依法按照所犯的事的轻重处罚。

您好,针对您的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刑法》第67条、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犯罪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而传唤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因而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构成自首。

如果你问自首之后拘传证可以不开吗,就要了解什么是据传。
拘传和拘留同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这就是他们的相同点。但由于这两个措施在名字上比较相似,因此不少人都将他们弄混淆。其实他们还是有很多不同点的。那到底拘传与拘留有哪些不同的地方?接下来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拘传与拘留有什么不同
1、文书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决定书,拘传需发拘传票。
2、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传其到庭。
3、适用的次数不同。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但是,拘传没有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拘传的条件可以多次适用。
4、适用的条件不同。执行过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适用。而拘传适用于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情况。
5、申请复议的权利不同。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被拘传人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6、期间不同。拘留的期限为1—15天,而拘传则以被执行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审查或者询问为期间。
7、程序不同。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在配备裁决庭的地方,需要裁决庭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并报院长批准。拘传属于执行实施权,可以由执行员报院长批准后迳行适用。
二、拘传的程序是什么?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公安人员或者司法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 小时。如果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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