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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定金却不履行义务该怎么赔

梁* 北京-延庆区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2.11 06:10:36 412人阅读

收了定金却不履行义务该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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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定金方不履行义务应适用定金罚则,需双倍返还定金,但合同约定定金数额超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无效。
1.双倍返还定金示例:交付定金方支付五千元定金,收定金方违约,就需返还一万元。这是对收定金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保障交付定金方的权益。
2.定金数额限制: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若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交付定金时要注意定金数额的合法性。
3.证据保留: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时,要提供交付定金的凭证,如转账记录、定金收条等,证明定金合同成立且已实际交付。还要保留好主合同,确定合同履行情况及违约事实。

2025-12-11 12:1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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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收定金方若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需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数额有上限规定,若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3)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时,交付定金的凭证很关键,像转账记录、定金收条等能证明定金合同成立且已交付。
(4)保留好主合同也十分必要,可用于确定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事实。

提醒:
在交付定金时,要注意定金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遇到收定金方违约主张双倍返还时,务必保留好相关凭证,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1 11:5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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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收定金方不履行义务,交付定金方可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但要注意合同约定定金数额若超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二)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时,要提供交付定金的凭证,像转账记录、定金收条等,以此证明定金合同成立且已实际交付。
(三)保留好主合同,用于确定合同履行情况及违约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5-12-11 10:04: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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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定金方若不履行义务,要适用定金罚则,也就是得双倍返还定金。比如交了五千元定金,收方违约就得还一万。
2.若合同里定金数额超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算定金。
3.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时,要提供交付凭证,像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明定金合同成立且交付。
4.记得保留主合同,用来确定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事实。

2025-12-11 08:2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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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收定金方不履行义务应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但定金数额超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无效,主张时需提供交付凭证并保留主合同。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约定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双倍返还定金。如交付五千元定金,收定金方违约就需返还一万元。不过合同约定定金数额超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时,交付定金的凭证像转账记录、定金收条等能证明定金合同成立及实际交付;保留主合同可确定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事实。若遇到收定金方违约的情况,相关权益维护涉及诸多法律细节,若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5-12-11 07:38:38 回复

(一)关于提示的形式一般来说,提示可采取宣读、讲解、声明、在书面材料别标出、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示等方式,只要能引起相对人对该条款足够的注意即可。“传统的个别商议合同本身即证明了当事人对其内容的理解。但在事先印制好并代表了卖方愿望的标准合同场合却不能如是说。仅仅因为买方签署了标准合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已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因而接受了它们。”为相对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确实了解,合同是在其真正了解该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签订,在“书面印出”的情况下,“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对方“一眼就能注意到”,或者是另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该。目前实践中较多存在在门券、车票、收据、取件单上印制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的情况,其条款一般印在背面,字体和其他条款相同,完全没有“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正面也没有“引人注目”的、指示相对人阅读该条款的内容;而且提供人在交付时也往往不会告知相对人特别注意该条款。对该条款就应认为没有依法履行提示义务。(二)关于提示的时间提示必须在格式条款签署之前进行。对于之后才知道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相对人有权不对该条款负责。英国奥雷诉马尔伯乐旅馆有限公司案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原告和其丈夫作为一般旅客住进了被告的旅馆。他们预付了一周的餐宿费,然后走进自己的房间,发现那里张贴着布告,其中有这样的条款:“若不将诸什物品交与女管理员加以安全保管,本店对于物品遗失或被盗窃概不负责。”由于旅店职员的疏忽,盗贼得以进入房间并盗走了他们的某些财物。上诉的判决认为,布告并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为原告在订立合同之前尚未见到该布告,因此被告应对失盗负责。我国实践中也较多存在在后才知悉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情况,如购买了演唱会门票在入场时才发现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对此应依法认定为未履行提示义务。至于那些在发生纠纷以后才出示的内部规定,更不能作为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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