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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后还能进行更改吗

林* 广西-桂林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12.09 17:29:24 447人阅读

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后还能进行更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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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出来后可更改。当事人若对认定或证明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为当事人提供了纠错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若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要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及时准备书面复核申请,清晰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2.申请复核前,仔细审查事故认定书,看是否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况,以增加复核成功几率。
3.需知晓同一事故复核以一次为限,所以提交复核申请要慎重,准备充分。

2025-12-09 22:0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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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事故认定书并非不可更改。当事人若对其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为认为事故认定有误的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比如当事人觉得责任划分不合理,就可通过此方式争取更公正的结果。
(2)复核申请需明确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这能确保上级部门全面了解当事人诉求及依据。
(3)同一事故复核以一次为限,避免当事人无限制地申请复核,保证了处理效率。
(4)若存在事实不清等情形,上级部门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保障了事故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提醒:申请复核要注意在规定的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且要准备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不同案情情况不同,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

2025-12-09 21:3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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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要在认定书或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且申请中要写清楚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二)同一事故只能复核一次,所以申请复核前要充分准备证据和理由。
(三)若存在事实不清等法定情形,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2025-12-09 20:2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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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认定书可更改。若对认定或证明有异议,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可书面申请复核,要写明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且同一事故只能复核一次。

2.若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或调查认定违反程序影响结果等情况,上级交管部门会责令原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025-12-09 19:4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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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事故认定书出来后可以更改,当事人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申请复核,符合特定情形时会责令重新调查、认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证明有异议,可在认定书或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书面申请复核,且同一事故复核仅一次。申请时要写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若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认定等情况,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事故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若你在事故认定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9 18:05:50 回复

可以申请复核,可以申请调解。到无法找交警大队更改。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六十三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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