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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被撞,其物品的赔偿办法是什么

田* 安徽-淮南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12.09 11:46:46 357人阅读

行人被撞,其物品的赔偿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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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被撞后物品赔偿,关键在于确定事故责任和物品价值,按情况选择赔偿方式。

1.确定事故责任是赔偿前提。若交警认定对方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对方需按责任比例赔偿行人物品损失。
2.确定物品价值有不同方法。能提供购买发票、付款记录等凭证的,按凭证记载价值计算;无法提供凭证但能估算价值的,按估算值赔偿;对于有使用损耗的物品,要考虑折旧因素。
3.赔偿方式可协商。双方协商一致,责任方直接支付赔偿款;协商不成,行人可向法院起诉,提交物品损失证据,由法院判决赔偿金额和方式。

建议行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收集物品相关凭证,以便确定价值。协商时保持理性,若协商无果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5-12-09 18:0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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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行人被撞后物品赔偿,事故责任认定是关键。若对方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就需按相应比例承担行人物品损失赔偿。比如在常见的交通事故中,这是确定赔偿义务的基础。
(2)物品价值的确定方式多样。有购买发票、付款记录等凭证的,按凭证记载价值计算。没有凭证但能通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估算的,按估算值赔偿。对于有使用损耗的物品,要考虑折旧因素,这样能更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金额。
(3)赔偿方式上,双方可先协商,达成一致后责任方直接支付赔偿款。若协商不成,行人可向法院起诉,提交物品损失证据,由法院判决赔偿金额和方式。

提醒:
行人要及时收集物品损失的相关证据,协商时注意保留记录。不同案情赔偿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9 17:2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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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事故责任时,要以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明确对方责任比例,为后续赔偿奠定基础。
(二)确定物品损失价值,尽量保留好购买发票、付款记录等凭证。若凭证缺失,可参考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估算,同时考虑物品使用损耗和折旧情况。
(三)赔偿方式优先选择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责任方支付赔偿款。若协商无果,行人可向法院起诉,准备好物品损失证据等待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025-12-09 16:24: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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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事故责任是行人被撞后物品赔偿的首要步骤。若对方负全责或主责,需按比例赔偿物品损失。

2.确定物品损失价值时,有购买凭证的按凭证记载算;无凭证但能估算的,按估算值赔偿;有使用损耗的,要考虑折旧。

3.赔偿方式可双方协商,协商一致责任方直接付款;协商不成,行人可起诉,由法院判决赔偿金额和方式。

2025-12-09 14:3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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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行人被撞后,若对方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应按责任比例赔偿行人物品损失。能提供凭证的按凭证记载价值计算,无法提供的可按估算值赔偿,有使用损耗需考虑折旧。赔偿可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中,责任方需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当行人被撞且对方负主要或全部责任时,物品赔偿是合理诉求。对于物品价值的确定,有凭证按凭证,无凭证则按估算值,同时考虑折旧,这符合公平合理的赔偿原则。赔偿方式先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受害人可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若遇到此类情况,对赔偿问题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5-12-09 13:05:03 回复

一、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与非罪本罪属结果犯。本罪的起刑点为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相对以特定对象的犯罪如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3)未补缴应缴税额;(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一)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区分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罪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而其他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随着实践的发展,单个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对象将进一步缩小。(二)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偷税罪的的界限这两种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海关监管秩序,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客观方面主要区别是,前者特指在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过程中偷逃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而后者则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税额10%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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