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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房产继承权有效吗

胥* 上海-长宁区 遗产继承咨询 2025.12.08 05:25:15 434人阅读

离婚约定房产继承权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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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通过离婚协议对房产做安排,可采用赠与子女等特定继承人的方式,而非约定继承权。
(二)签订赠与协议时,要确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若想避免赠与人随意撤销赠与,可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或者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025-12-08 10:4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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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约定房产继承权通常无效,因为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发生,不能通过离婚协议提前设定。

2.离婚协议能约定把房产赠与特定继承人如子女,这是合同行为,并非约定继承权。

3.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内容合法且不损害他人权益,赠与约定有效。不过在过户前,赠与人可撤销;若已过户或公证则不可随意撤销。

2025-12-08 10:3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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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约定房产继承权通常无效,不过可约定将房产赠与特定继承人,赠与约定在符合条件时有效,过户前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过户或公证后不可随意撤销。
法律解析:
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会发生的法律事实,所以不能通过离婚协议预先设定房产继承权。但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等特定继承人,这属于合同行为,并非对继承权的约定。只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那么赠与约定就是有效的。不过在房产完成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能够行使任意撤销权。要是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或者赠与协议经过了公证,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如果在处理离婚房产赠与等相关问题时遇到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8 09:0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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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约定房产继承权通常无效,因为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发生,不能通过离婚协议预先设定。不过,离婚协议能约定将房产赠与特定继承人如子女。
2.这种赠与是合同行为,并非对继承权的约定。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赠与约定就有效。
3.在房产过户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若已办理过户登记或经过公证,赠与则不可随意撤销。

建议:若想确保房产赠与约定有效且不可随意撤销,可选择办理公证或尽快完成过户登记。同时,签订协议时要确保内容合法合规,避免损害他人权益。

2025-12-08 08:0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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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约定房产继承权通常无效,因为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发生的,不能通过离婚协议提前设定继承权。
(2)离婚协议能约定把房产赠与子女等特定继承人,这属于合同行为,并非对继承权的约定。
(3)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赠与约定就有效。
(4)在房产过户前,赠与人可行驶任意撤销权;若办理了过户登记或经过公证,就不可随意撤销。

提醒:签订离婚房产赠与协议时要谨慎,考虑可能的撤销风险。若想保障赠与效力,可及时办理过户或进行公证。

2025-12-08 06:59:1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1)继续履行是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不得径行判决。(二)合同违约时违约金的计算违约金为当事人违约损害赔偿之预定,]在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其在对方违约时当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但在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而加以适当减少。而守约方是否可以在请求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请求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则需具体讨论。1、违约金与继续履行之间,守约方一般只能择一而提出请求。如果守约方在请求继续履行的同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则可能使守约方获得过分的利益,有违公平。在违约方被判令继续履行了的情况下,对守约方而言,仅是对方履行的时间推迟了,这导致的守约方损失一般不会达到预定的违约金的数额。此时守约方在选择继续履行后,可进一步请求违约方赔偿因迟延履行而导致的损失,这样方可维持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针对迟延履行而设的,则守约方可同时请求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不过,此时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判断,即应基于违约金与迟延履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比较而作出。2、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并存,当违约方违约导致守约方的损失大于约定的违约金时,守约方在请求支付违约金之外,还可要求对未得到补偿的损失予以赔偿,这是违约责任补偿性的体现。3、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一行使权利。对此,《合同法》第116条有明确的规定。该规定是基于公平的考虑,防止守约方获得过分的利益。4、违约金与补救措施也不可并用,这同样是基于公平的考虑,因为在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以后,守约方的损失可能明显低于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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